“昆山反杀案”翻版?90后女子反杀醉酒男,是正当防卫吗?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8:5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七年级英语下册期末试卷)

昆⼭反杀案翻版?90后⼥⼦反杀持⼑醉酒男,是正当防卫吗?

甚⾄有⽹友将该案类⽐去年的昆⼭龙哥反杀案,但仔细看这起案件的细节,与之前的昆⼭龙哥反杀案还是存在区别

的。

案件发⽣在今年29⽇,涉案的90后⼥孩唐某为⾼中学历,务⼯⼈员。

87⽇,永胜县⼈民检察院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前,该案正在⽴案办理中,将择

⽇公开开庭审理。

827⽇,云南省⼈民检察院表⽰,对该案件⾼度重视,已派⼈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审查,指导案件办

理。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社会通报。

案情回顾

拦车辱骂VS理论扭打

2823时许,唐雪参加完朋友⽣⽇聚会,朋友开车送她回家,当车辆⾏驶⾄村道附近,同村的李某湘拦下车⼦,上前

进⾏辱骂,起诉书显⽰李某湘此时处于醉酒后

发现未带钥匙的唐雪电话联系⽗亲开门,同时表⽰⾃⼰被李某湘辱骂了,随后两⼈结伴前往理论。在交谈过程中,李某

湘先踹了唐⽗⼀脚,随后唐⽗、唐雪与李某湘扭打在⼀起,李某湘被其朋友劝开后带回家。

当天晚上李某湘回家后,随同⽗母、朋友⼀起前往唐家道歉,同时要求唐家⽗⼥对⾃⼰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

案情回顾

持⼑砸门VS带⼑反击

291时许,李某湘再次前往唐家,⼿持菜⼑对唐家⼤门进⾏砍砸,菜⼑很快被前来劝阻的朋友抢⾛丢掉,随后赶来

的其他朋友在⼤门外对李某湘进⾏劝阻。

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到厨房拿了⼀把红⾊削⽪⼑和⼀把⿊⾊⽔果⼑,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待她打开⾃家⼤门的侧门

后,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其腹部踢了⼏脚。

唐雪⽴刻上前在⾃家⼤门外和李某湘近⾝扭打在⼀起,打⽃过程中她先使⽤随⾝携带的红⾊削⽪⼑打⽃,因⼀直被李某

湘攻击,她换持⿊⾊⽔果⼑朝李某湘挥舞。

李某湘往巷道外跑动,随后扑倒在地,朋友⽴刻上前将李某湘送医救治,最终抢救⽆效死亡。经检验,死者李某湘死因

系被他⼈⽤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性休克死亡。

案情回顾

故意伤害VS正当防卫

210⽇,唐雪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25⽇,经检⽅批准逮捕,⽬前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起诉书显⽰,警⽅侦查终结后,于313⽇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审查起诉。永胜检⽅受理后,报送丽江市检察院

审查起诉。丽江市检察院将此案交办由永胜检⽅办理。此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该案曾两次退回警⽅补充侦

查。警⽅均补查重报。

检⽅认为,唐某与被害⼈李某湘发⽣扭打过程中,持⼑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

检⽅认为,唐某与被害⼈李某湘发⽣扭打过程中,持⼑故意伤害他⼈⾝体,致⼈死亡,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

刑法》第⼆百三⼗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唐某具有《中华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但唐某的家⼈和律师认为,她属于正当防卫。唐某的的律师殷清利认为,本案唐某所⾯对醉酒男⼦的滋扰、辱骂、殴

打、持⼑砍门等不法侵害具有复合性,受害⼈三次主动实施即是例证。醉酒男⼦第三次前往唐某住宅,使⽤菜⼑砍门,

现场还有攀爬痕迹,这说明其具有实施⾏凶、⾮法侵犯住宅之意图。在此情形下,休息的唐某已经意料到对⽅持有⼯

具,所以她携带⼑具不应成为防卫过当之理由。

同时,虽然有⼈夺下受害⼈的菜⼑,但此消息唐某并不掌握,待唐某开门并未出门时,受害⼈挣脱他⼈劝阻,脚踢唐某

腹部,并相继对唐某实施殴打,最终导致唐某便⾎、嘴唇、左脸、左膝部肿胀淤青。

殷清利说:此时唐某持⼑⾏为完全具备防卫必要性。⽽且待受害⼈逃脱后,唐某并未追击。这样来看,唐某⾏为完全

属于正当防卫。从有利于防卫⼈的⾓度分析,从正当防卫的⽴法本意出发,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永胜县委宣传部:将择⽇公开开庭审理

826⽇晚,永胜县委宣传部官⽅微博@永胜宣传 发布情况通报。

201929⽇,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发⽣李某湘死亡⼀案,永胜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案侦查,经侦查终结,

永胜县⼈民检察院于201987⽇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前,该案正在⽴案办理

中,将择⽇公开开庭审理。

云南省检察院:已派⼈阅卷,全⾯审查

201812⽉,最⾼⼈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总的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

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

孙谦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重

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

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为本⾝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分歧意见甚⾄旗⿎相当、针锋相对,这个时候司法

机关⽆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的质疑。

浙江⼤学光华法学院刑法专家⾼艳东副教授表⽰,该案还应考虑男⼥⼒量的悬殊,弱者有更⼤的⾃卫权。其他⼥性在

遇到此类威胁⼈⾝安全的暴⼒事件时应该如何处理?⾼教授建议优先选择报警处理,减少冲突扩⼤化,在这个案件

中,她错过了两次报警的机会,如果在第⼀次被拦车辱骂后就报警,或者在李某湘闯⼊家中的时候⽴刻报警,结果可能

就不⼀样。他认为如果双⽅第⼀次冲突后就选择报警处理,保留证据,对后续案件的判决也将有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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