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重点(不涉及法条)
第二章 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
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关系
共同之处:
两者对象或标都是体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创造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
体现形式。
区别:
1、两者标,所反映领域和作用不同,其体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独占性和排她性限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
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著作权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
《与贸易关于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国内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
第三章 著作权对象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应涉及如下几种条件
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体现;
2、应当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
3、该体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照相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她作品
不合用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策、决定、命令和其她具备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文献,
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获得和期间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
(一)刊登权
1、刊登权只能行使一次; 2、刊登权普通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权利涉及第
三人,刊登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制约
(二)签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修改,应经作者批准。
2、著作权人允许她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等作品,视为已批准对其作品进行必要改动。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economic rights)
涉及:
复制权:可以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多份。
发行权:可以出售或赠与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出租权:可以有偿允许她人暂时使用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
展览权:可以公开展示其作品及其复印件。
表演权:可以自己或允许她人表演其作品。涉及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放映权: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再现艺术作品
广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其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在其选定期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摄制权:可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改编权:可以自己或允许她人改编其作品;
翻译权:可以自己或允许她人翻译其作品
汇编权:可以自己或允许她人对其作品编辑
其她权利
著作权获得:自动获得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
作者须具备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加创作人;如果为她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征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
她辅助工作不是创作行为。
2、确认作者办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签名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她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她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她组织承
担责任作品,法人或其她组织视为作者
继受主体(作者以外其她著作权人)著作权获得重要有如下几种状况: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合同而获得
(二)因合同而获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获得著作权;
2、著作权转让。
合伙作品著作权:合伙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伙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
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合法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制止她方行使除转让以外其她权利,但是所
得收益应当合理分派给所有合伙作者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毕法人或其她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自然人作者,但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1)在业务范畴内优先使用权
(2)作品完毕两年内,未经单位批准,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似方式使
用该作品
(3)作品完毕两年内,经单位批准,作者允许第三人与单位使用相似方式使用作品所
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商定比例分派。
注:上述两年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签名权,其她权利由法人和其她社会组织享有
(一)重要是运用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承担责
任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商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享有职务作品。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由该作品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签名权以外著作权,作者身份
拟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与作者分离情形:
1、转让
2、继承
3、法人终结后承受
4、电影作品作者为制片人
5、特殊职务作品
6、委托合同作品,委托人通过商定获得著作权
7、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
视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导演、编剧、作词、作曲、照相等人享有签名权、获酬权
第六章 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
享有专有权利
著作权与邻接权关系
联系:两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本,然而没有邻接权保护,著作
权保护又是不完全
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是智力作品创作者;
邻接权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是传播者艺术加工后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享有人身权及财产权;
邻接权是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4、受保护前提不同:著作权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受保护;
邻接权获得须以著作权人授权及对作品再运用为前提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
1 归属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请属于邻接权
2 内容不同:表演权是著作权中一种财产权,而后者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
3 保护对象不同:表演权保护是创造者利益,后者保护传播者利益
表演者权 :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权利。其产生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表
演权允许给表演者行使。
(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种类:1表白表演者身份权 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允许她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允许她人为营利目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允许她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允许她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1、2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拓展:出租权客体(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义务 :
音像制作者使用她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允许,并支付报酬。若为
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允许,录制表演活动,还须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她人未刊登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允许,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她人已刊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
4、电视台播放她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品、录像制品,应当获得制片
者或录像制作者允许,并支付报酬;播放她人录像制品,还应当获得著作权人允许,并支付
报酬。
出版者权利: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延伸: 权利获得从属顺序:英文故事、汉译故事、话剧剧本、演员表演、录音录像
CD光盘:词曲作者、录制者、表演者
第七章 著作权运用和转移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容许她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权人批准,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制度
合理使用必要具备几种要件:
1、使用作品已经刊登,未刊登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2、使用目是非营利性
3、使用她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她权利,并且必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范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她人已经刊登作品;
2、为简介、评论某一作品或者阐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恰当引用她人已经刊登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再现或引用
已经刊登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她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
等媒体已经刊登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刊登发言,但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活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刊登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畴内使用已经刊登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复制本馆收藏
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刊登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立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合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照相、录像;
1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其她组织已经刊登以汉语言文字创作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
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刊登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些规定合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限制
法定允许使用 :是指依著作权法规定,使用者在使用她人已经刊登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允许,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她权利制度
范畴: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她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
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使用她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不得使用。
3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支付报
酬。当事人另有商定除外
4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她人已刊登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办法创作作
品、录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应当支付报酬
5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诲和国家教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
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刊登作品片段或者短小文字作品、音乐
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照相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其她权利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59: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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