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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在主观层面和客观方面都有
所不同,主观层面的话,既可以有故意或者是过失所构成,前者
的稍微程度要重一点,后者的话可能是多数由于过失所引起的。
并且影响到的有活动的正当性。
一、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
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
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
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
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
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
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非为的滥用职权
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
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
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
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
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
的勤政性。
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
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
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
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
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
务。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目前为止关于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
话,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之所以做出划分的话,就是因
为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的犯罪的罪名的处罚力度的
话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要清楚了解两者的区别。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5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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