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7:4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华英口译)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同学互助 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在主观层面和客观方面都有

所不同,主观层面的话,既可以有故意或者是过失所构成,前者

的稍微程度要重一点,后者的话可能是多数由于过失所引起的。

并且影响到的有活动的正当性。

一、玩忽职守职守和失职渎职的区别是什么?

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

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

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

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

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

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

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

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非为的滥用职权

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

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

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

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

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

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

的勤政性。

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

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

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

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

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

务。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目前为止关于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

话,做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之所以做出划分的话,就是因

为我们刑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具体的犯罪的罪名的处罚力度的

话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要清楚了解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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