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侵⼊住宅案]⼊户盗窃未遂定⾮法侵⼊住宅罪
[案情介绍]2010年1⽉10⽇,被告⼈王某利⽤螺丝⼑撬门、以银⾏卡作为插⽚开锁的⽅式,⾮法进⼊西湖区⽂
新街道俞某的住处,翻屋内物品却⼀⽆所获,后被众发现当场抓获。
[案情评析]
⼀、本案被告⼈不构成盗窃罪
2006年3⽉1⽇,浙江省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对盗窃罪数额起点标准
进⾏了修改,由原来的1000元提⾼到2000元。本案被告⼈以⾮法占有他⼈财物为⽬的,以撬门、开锁为⼿段,⾮法
进⼊他⼈住宅实施盗窃,但由于被告⼈在被他⼈当场抓获时还未窃得任何财物,⽆法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标
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从刑法理论上讲,没有偷到财物,属于盗窃未遂。这与偷到财物但没有达到数额较⼤标准,
有⼀定差别。对于盗窃未遂,⼀般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
国家珍贵⽂物为盗窃⽬标的,则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数额巨⼤财物作为盗窃⽬标,不能
认定盗窃情节严重,因此不能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应以⾮法侵⼊住宅罪论处
本案被告⼈采⽤撬门、开锁⼿段⾮法侵⼊他⼈住宅企图盗窃。盗窃是⽬的,侵⼊他⼈住宅是⼿段,⼿段⾏为与⽬
的⾏为构成牵连关系。在以往判决中,⼊室盗窃基本上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很少以⾮法侵⼊住宅罪定罪。原因在
于盗窃罪的法定最⾼刑要⾼于⾮法侵⼊住宅罪,即便盗窃罪在具体案件中与⾮法侵⼊住宅罪的法定刑相同,通常情况
下也是以⽬的⾏为定罪,⽽不以⼿段⾏为定罪。
但我们认为,⼊室盗窃的⼊室⾏为,可以构成⾮法侵⼊住宅罪。⾸先,⼊室盗窃有⾮法侵⼊住宅的⾏为。⼩偷⼊
室,当然没有经过住宅主⼈的准许,也不可能得到准许,因此构成⾮法侵⼊住宅⾏为。其次,⼊室盗窃也对他⼈的⽣
活安宁造成影响。如果住宅主⼈即时发觉⼩偷⼊室,显然会影响其⽣活的安宁,即便⼩偷侵⼊住宅当时主⼈没有发
觉,但是⼊室盗窃翻动物品或留下作案痕迹,同样会给住宅主⼈带来⼼理上的恐慌,严重影响其⽣活的安全感。再
次,从主观来看,⼊室盗窃同时具备了⾮法侵⼊住宅和实施盗窃的故意。因此本案被告⼈的⾏为符合⾮法侵⼊住宅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民法院以⾮法侵⼊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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