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比较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
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
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
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
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
反倾销是指某商品以低于正常 反补贴是指在进口产品得到出口
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市场,并对已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
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
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且该进口产品
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通过对已经建立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
征收反倾销说等方式实施的产业损质损害或产生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通
害救济措施。 过反补贴税等措施实施的产业救济措
施。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共同点及意义:
(1)反倾销与反补贴是国家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可以克服行政手
段的任意性。
(2)由于倾销与补贴都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国家运用反倾销、反补贴的法
律措施,可以制止不公平交易,规范贸易竞争行为。
(3)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
健康发展。
(4)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可以限制进口,合理调节进出口贸易,避免对
外贸易损失,保护本国工业。
(5)反倾销与反补贴也是适应国际间发展贸易关系的需要,对维护国际经济贸易
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
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
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
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
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
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
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
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
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
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
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
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
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举个最简单易懂的例子:
1.补贴,反补贴
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
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由政府买单。这个是补贴。
b.欧盟进口中国的纺织品,发现中国政府给纺织品出口有补贴了,觉得你这个不
行,价格太低了,我们自己的工厂没的什么优势了,就要多征收你的税,抬高你
的价格,让你这个补贴不起作用。这个就叫反补贴。
2.倾销,反倾销
a.中国对M国出口初级产品,价格低的离谱,1000美元的成本,你100美元就
卖了,别人就认为你这是在倾销。
b.老M对你这个倾销就不乐意了,就征收反倾销税,高的离谱,你不提高价格就
不行。这个就是反倾销了。
非市场经济地位
事实上,在WTO的条文里面根本没有非市场经济的概念。WTO成员原来都是市场经
济国家,不存在这个问题,后来个别国家以非市场经济身份加入,才引出来非市场经济地位
这个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起源于1980年。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美国商
务部当时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一直到今天,在反倾销案
例审判的时候,也是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主要
根据1979年的《贸易法》和1988年的《综合贸易竞法》。
美国商务部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订了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有:
(1)货币可自由兑换程度;(2)雇员与雇主谈判工资自由程度;(3)允许合资及外资准
入程度;(4)政府对产品产量、定价和资源配置的管制程度(即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
控制程度);(5)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6)调查当局认为需
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欧盟也提出了市场经济五项标准:(1)市场经济决定价格、成本、投资;(2)企业
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3)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待遇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
制的扭曲;(4)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
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4)确保破产法及资产法适用于企业;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4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631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