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
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
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
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
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
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
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
定范围的。
2、什么是劣药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
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剂、防腐剂、香料、矫
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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