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2: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咖啡师)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主持人:杨处长,您好!

杨庆勇: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

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请问杨处长,《行政强制法》什么时候

开始实施?

杨庆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630日通过

的,自201211日起正式施行。

主持人:杨处长,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

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吧?

杨庆勇:好的。《行政强制法》共771条,主

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行政

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部分(第三、四、五章)

主要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实施与执行,具体包括了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四部分(第六章)主要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部

分(第七章)是附则。

主持人:请杨处长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杨庆勇:好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并称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三

部曲”,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强

制涉及的主要是“官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中,官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

分。只有官民和谐了,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

实践中,行政强制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

包括“乱”设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难以建立和谐的

官民关系,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二是“软”

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违法行为不能

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使正常的社

会秩序得不到维护,妨碍多数人的生活和工作,

最终损害公共利益,对官民关系造成不利影响,

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行政强制法》围绕行

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

位于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强制权和保护当事人

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使行政强

制权能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

和“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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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社会秩序。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的定义

和分类?

杨庆勇: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

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

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

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

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

至酒醒。”又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的

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

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

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

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

押。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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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于违反

《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

决定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拆除又不复议或诉

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除。

主持人:《行政强制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杨庆勇:《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法律

条款中,是对立法宗旨的具体化。作为我国行政

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循行政法的一般

原则,即法定原则、适当(比例)原则、教育与

强制相结合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外,还具备一些

特殊的原则,如自我履行原则、和解原则和正当

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起着指导性和纲领性的作用。下面结合《行政强

制法》简要介绍一下。

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

强制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主要体

现在“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

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和“第十

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

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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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中。

适当(比例)原则。其含义是行政强制除要有法

律根据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以最小损害行政

管理相对人的方式进行。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

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50万资金的,不能冻结

超过50万的资金或者整个帐户。从程序上说,

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

间必须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

能违禁品以外的所有商品都扣押。从比例原则中

延伸出行政强制的必要性、相称性、合理性、最

小损失性的要求。简言之:可强制可不强制的,

不强制;强制手段可轻可重的,选择最轻的一种;

在间接强制能够达到目的时,不使用直接强制。

主要体现在“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

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和“第十六

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

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中。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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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

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

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实

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中。

救济原则。法谚云“无救济无权利”,行政强制

是行政机关单方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利

和人身权利的直接限制或者处分,它有可能产生

违法行为,如超越权限、对不符合强制条件的行

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强制、程序违法等。行政强制

制度中的法律救济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

重要方式。各国的救济制度设计不同,一般包括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程序上,无论行政途径

或者司法途径都可以包括执行中的救济和执行

完毕的救济。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强制本身或者

强制程序违法,可以在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过程中

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保护。强制执行后的救济包

括要求行政赔偿或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主要体

现在“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

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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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

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行政强制

法》为行政强制的救济提供了具体的裁量标准,

增强了权利救济的可操作性。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

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程序的

规定吧?

杨庆勇: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种类有五种: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刚才

提到的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

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

施(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先行登记

保存)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谁都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

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

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

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

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

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

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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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

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

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

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

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

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

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的

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

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

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规定了一般程序要求,即:行政机关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

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

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

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

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

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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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这是对于行政强制实

施程序的一般规定,综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

规定,还需要强调一点,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

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

和诉讼的权利。应该说,这套程序还是比较完善

的,也比较复杂。我们在执法中如果情况紧急,

来不及走完上述所有程序,又不得不当场采取措

施时怎么办?《行政强制法》为此还规定了一套

紧急情况下的程序,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

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主持人:请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

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设定及实施程序的

规定吧?

杨庆勇: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方式:加处罚

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

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

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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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没有规

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面我分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来简

要介绍一下。

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依

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

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

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

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

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

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

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一是发催

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

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

机关应当采纳。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

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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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

和日期。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

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

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

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

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①当

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

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

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

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

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

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

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

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

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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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④据以执

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

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

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

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

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

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彩。42条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

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

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或者滞

纳金。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

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

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下面再以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代履行为

例,具体介绍一下。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主

要包括加处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

财物。1)加处或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加处或者滞纳金。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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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我们日常执法,做出的

行政处罚时,一般都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1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

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在实践中

被处罚人未按期缴纳的事时有发生,有的甚

至拖很长时间,我们一些有经验的执法人员经常

会想这个问题:“每日按3%加处,可能用不

了多久加处的数额就超过本身的数额

了。到时候当事人更会拒不执行了。”但是,从

理论上分析,加处甚至超过本身的数额

是不合理的,因此,《行政强制法》对此作了明

确规定:“加处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

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45条第2款) 实施

加处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

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

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

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

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例如,拆违中的强制拆除就属于这种代履行:

事人不履行拆除的义务,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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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是复议和诉讼

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是三个月内。拿《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来说,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以后,经过三个月,

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届满,未申请复议,也未提

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

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如果没到三个月,当事人仍

有可能复议或诉讼,此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另一方面,如果作出决定三个月,起诉期限届满

之日起又过了三个月,还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的话,该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不能再申请了,因为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已经届满。关于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

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

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

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

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3)受理。人

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

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4作出执

行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

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

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

出执行裁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人民

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

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一)明显缺

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

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

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

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以上是对《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的简介,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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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还请大家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加强学习,

边干边学,更好地掌握和实施好《行政强制法》

主持人:通过杨处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行政

强制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好的,各位网友,

感谢杨处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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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16: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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