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详细解读
对于新婚姻法详细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
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
(2001年12⽉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三条、第四⼗五条、第四⼗六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持
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
第⼆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第四⼗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
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双⽅根据婚姻法第⼋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从双⽅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
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
别对待: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
(⼆)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
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δ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δ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死亡,另⼀⽅以配偶⾝份主张享
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及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为当事⼈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δ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为δ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为当事⼈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δ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活的近
亲属。
第⼋条当事⼈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九条⼈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效案件,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的判决
⼀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抚养问题的判决
不服的,当事⼈可以上诉。
第⼗条婚姻法第⼗⼀条所称的“胁迫”,是指⾏为⼈以给另⼀⽅当事⼈或者其近亲属的⽣命、⾝体健康、名誉、财
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当事⼈Υ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本⼈。
第⼗⼀条⼈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因受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条婚姻法第⼗⼀条规定的“⼀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婚姻法第⼗⼆条所规定的⾃始⽆效,是指⽆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
婚姻⾃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民法院根据当事⼈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的结婚证书并将⽣效的
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被宣告⽆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
⽅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作为有独⽴请求
权的第三⼈参加诉讼。
第⼗七条婚姻法第⼗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常⽣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均有权决
定。
(⼆)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应当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他⼈有
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共同意思表⽰的,另⼀⽅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
第⼗⼋条婚姻法第⼗九条所称“第三⼈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九条婚姻法第⼗⼋条规定为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婚姻法第⼆⼗⼀条规定的“不能独⽴⽣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δ
完全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
第⼆⼗⼀条婚姻法第⼆⼗⼀条所称“抚养费”,包括⼦⼥⽣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
第⼆⼗⼆条⼈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条第⼆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有过错⽽
判决不准离婚。
第⼆⼗三条婚姻法第三⼗三条所称的“军⼈⼀⽅有重⼤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款前三项规定及军
⼈有其他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四条⼈民法院作出的⽣效的离婚判决中δ涉及探望权,当事⼈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
予受理。
第⼆⼗五条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
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
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使。
第⼆⼗六条δ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δ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
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第⼆⼗七条
婚姻法第四⼗⼆条所称“⼀⽅⽣活困难”,是指依靠个⼈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法维持当地基本⽣活⽔平。⼀
⽅离婚后有住处的,属于⽣活困难。
离婚时,⼀⽅以个⼈财产中的住房对⽣活困难者进⾏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条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中⽆过错⽅的配偶。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基于婚姻法第四⼗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不起诉离婚⽽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
条
⼈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六条等规定中当事⼈的有关权利义务,书⾯告知当事⼈。在适⽤
婚姻法第四⼗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符合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过错⽅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
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过错⽅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
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过错⽅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审时被告δ基于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审期间提
出的,⼈民法院应当进⾏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在离婚后⼀年内另⾏起诉。
第三⼗⼀条当事⼈依据婚姻法第四⼗七条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
两年,从当事⼈发现之次⽇起计算。第三⼗⼆条
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的规定,是指对拒不
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λ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能对⼦⼥的⼈⾝、探望⾏为进⾏强制执
⾏。
第三⼗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适⽤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民法院
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四条本解释⾃公布之⽇起施⾏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店铺律
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3:19: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600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