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公开招标应携带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
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
5、招标代理合同(附代理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
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
7、装饰工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
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
供规划许可证;
8、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
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
二、招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
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
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
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
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
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
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
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
问题作出说明。(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
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
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
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
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
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
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
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
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
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
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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