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0:52: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语口语和听力)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09.11

【字 号】厦保监发[2007]72

【施行日期】200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

正文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保监发〔200772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

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

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9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确保车船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

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

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

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

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

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

(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

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

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

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

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

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

销。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考虑到机构间资金转账所

需的时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

时,投保人可以不立即缴纳保费和车船税,但须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加

盖法人公章的书面《承诺函》一份(《承诺函》格式和内容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

定),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和车船税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各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须加强与这类投保人的沟通协调,确保保费和车船税及时入账。对于

恶意拖欠保费和车船税的企业,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税务

机关可以将这部分企业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应当以

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和代收的车船税,各保险公司应保存好相关转账凭

证以便于后续检查。

三、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保费结算管理

为确保车船税的及时上报、解缴,需对目前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费

决算周期进行调整,提高保费结算效率。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

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

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

明确保险中介机构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按照有关

规定足额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对于尚未收齐的保费,须根据第二点的做法向保

险公司提供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对于个人业务)或者《承诺函》(对于法人业

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又未将保费及时转入保险公司账户的,保险公司须在与中

介机构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可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

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纳税人

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厦门

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五、其它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做好内部系统的改造升级,及时与各合作保

险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

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落实。请各保险公司于2007927日前将落实本通知各项

要求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

人:何凯浩、张胜利

8122286

传真:8122288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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