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07.09.11
• 【字 号】厦保监发[2007]72号
• 【施行日期】2007.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险,车船税
正文
厦门保监局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厦保监发〔2007〕72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各保险经纪机
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及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根据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安排,我市从事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
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从2007年9月1日起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确保车船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确定的征税标准,及时与总
公司进行沟通联系,及时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交强险保单信息中包含相
应的车船税纳税信息,满足地方税务部门对代扣代缴车船税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
下同)要以代收代缴车船税为契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
则第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费”的规定,加强交强
险(含车船税)的应收保费管理:
(一)对个人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
保人提供保单和保费发票的同时必须将保费和车船税足额收齐;对于投保人无法立
即缴纳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
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收回,放公司内备查,直至
投保人缴清保费和车船税后再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在5个工
作日内仍无法收到保费(含车船税)的,应及时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注
销。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交强险业务的应收保费管理。考虑到机构间资金转账所
需的时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向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
时,投保人可以不立即缴纳保费和车船税,但须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加
盖法人公章的书面《承诺函》一份(《承诺函》格式和内容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
定),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和车船税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各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须加强与这类投保人的沟通协调,确保保费和车船税及时入账。对于
恶意拖欠保费和车船税的企业,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机关,税务
机关可以将这部分企业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事业单位类投保人应当以
转账的方式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和代收的车船税,各保险公司应保存好相关转账凭
证以便于后续检查。
三、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保费结算管理
为确保车船税的及时上报、解缴,需对目前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保费
决算周期进行调整,提高保费结算效率。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
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
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各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应
明确保险中介机构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的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按照有关
规定足额转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对于尚未收齐的保费,须根据第二点的做法向保
险公司提供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对于个人业务)或者《承诺函》(对于法人业
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又未将保费及时转入保险公司账户的,保险公司须在与中
介机构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可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
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纳税人
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厦门
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流程》的相关要求,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五、其它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做好内部系统的改造升级,及时与各合作保
险中介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
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落实。请各保险公司于2007年9月27日前将落实本通知各项
要求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
联 系 人:何凯浩、张胜利
:8122286
传真:8122288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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