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应对民工讨薪或闹事
一年一度的春节即将来临, 各个项目现场陆续又出现了一些民工讨薪或因民
工工资引起的纠纷,现将参与处理该类事件过程中的一些经验进行总结,供大家进
行探讨和参考。
一、民工闹事情形简析
1、因不到包工头或包工头拒不支付导致民工确实没有拿到
民工工资;
2、受人指使恶意讨薪;
3、其它原因。
二、该类事件特
1、涉及的人数较多,人员关系复杂;
2、容易引发体闹事、上访等重大劳动突发事件;
3、拖欠工资时间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4、结算凭证、单据不全,帐目不清。
三、已发事件处理措施
(一)第一种民工闹事情形
1、根源——我国建筑施工行业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层层转包、分包等违
法情形的大量存在。
2、直接原因——民工之所以未拿到工资,可能是发包人未付给总承总人,也可能是
总承包人未付给内部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挂靠人等, 还有可能是内部承包人、劳
务分包人、挂靠人等将本应作为民工工资的这部分款项挪作它用或侵占等。
3、相关责任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挂靠)人
4、有关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因素
当地政府、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 、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当地建设部门、 当
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其它政府机构。
5、相关见证单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6、建议处理措施(从被闹事企业角度)
(1)请上述有关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到闹事现场,主持协调,由被闹事企业负责人
与闹事民工代表进行协商, 双方达成处理意见。 该意见可包括: 明确民工未拿
到工资的责任方(究竟是发包人、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并向民工说明; 明确应被
闹事企业将与责任方及时结算的原则(若被闹事企业确欠负相应工程 款,愿在欠付;
明确被闹事企业在收到民工出具的相关手续后,愿为垫付的态度。
目的:安抚民工情绪,使民工撤离现场;确立初步处理原则。
(2)被闹事企业与责任方协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若责任方拒不出面,则由被闹事企业向其发出函件:要求其亲自出面或委托
代理人出面解决此事;要求其尽快办理结算事宜;告知其若涉嫌侵占等刑事犯罪
的,将报案处理。
(3)被闹事企业可考虑自行成立一个清算专案组,直接入驻项目所在地,
专门解决工程善后事宜, 包括支付民工工资事宜。专案组成立情况报项目所在地
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将请示报告抄送当地派出所和项目承包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目的:转移焦点, 将民工闹事的地点从项目承包单位挪开;向民工表明项目
承包单位积极解决问题的行动和诚意。
(4)在矛盾尚未激化的情况下,若能够向民工说清楚责任并非在被闹事企 业
方,建议民工采取诉讼方式解决是最好的,但现实中,民工多半不会接受这种 方
式,一则远水解不了近渴,二则会认为这是被闹事企业推拖之举。
(5)要求民工提供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现住址、 联
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该花名册应由班组长、 直
接雇用人签字确认,花名册后附每位民工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民工提供
欠付工资详细清单(欠付起始时间、欠付金额及明细等),经班组长、直接雇用人
签字确认。
(6)若最终被闹事单位仍需向民工付款的,请上述有关政府部门、执法机
关、公证机关、律师一起到项目施工现场,直接按民工花名册和欠付工资详细清
单将工资发到民工手上,并由民工签字按手印确认。
(二)第二种民工闹事情形
1、常见原因分析:分包人或劳务公司给施工单位报价过低,工程未干完时 按市
场价或高于市场价结算,不给就不见人,鼓动农民工上访闹事。
2、处理措施除了参照第一种情形之外,可上报市建委、地方政府,并向公安机
关报案,认定为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闹事事件给被闹事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可
在媒体、网站等发表声明。
四、类似事件预防措施
(一)相关企业可采取的预防措施
1、即分包合同中可以约定施工方要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要扣款等,但是实
际操作中有时候是业主方没有支付工程款,有时候是总包没给分包,有时候是分包
没给包工头,有时候是包工头没给班组长等等多方面原因,不是仅仅靠合同约定就
可以解决,这是一个行业秩序建设得漫长过程,是需要逐步规范化。
2、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分包人提供已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凭据作为结算劳务费 的依
据。
3、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支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所发
工资在劳务费(或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付款方出一份盖单的证明,证明未拖欠工程款,并将该证明报建设管理
部门,抄报当地政府部门、公安机关,这样也可起到一定作用,将矛盾焦点转移
到实施应付款人的身上。
5、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交纳农民工保证金。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 使用
农民工 50%以上的农民工签字,签字必须附带农民工本人身份证明。
6、分包单位(劳务公司)不得使用包工头,各班组长必须是分包单位(劳
务公司)内部人员,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必须对单个农民工签订合同,分包单
位(劳务公司)直接和单个的农民工结算。
7、分包单位(劳务公司)应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使用的农民工应建立农 民
工花名册, 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上报施工企业和主管机关备案。 对于进入工地的 农
民工严格保安制度, 不明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 同一工地上不得使用
与农民工有亲属关系两人以上的人员。
8、采取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制度。根据这一制度 要
求,所有施工项目上将会出现两种卡:权益工资卡和信用信息卡。农民工所持的是
权益工资卡,现场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信用信息卡。
现场人员都必须持卡上岗、刷卡进岗。
(二)建议政府协助采取的措施
1、不登记备案和不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务公司处以2—5万元罚
款。必须在5 日内交纳,不交的,施工企业有义务协助交纳。
2、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可到劳动监察大 队
投诉; 或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直接到劳动监 察大
队投诉。而双方属承包性质引发的拖欠工资投诉案,用工双方不属劳动关系,只属
劳务关系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协助施工企业采取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4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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