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法院诉讼费缴纳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17:30: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语电影观后感)

2021年辽宁法院诉讼费缴纳标准

诉讼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三种。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

费。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

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

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涉及损害

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

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每件交纳50元⾄100元。

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民法院申请执⾏⼈民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和调解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申请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

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500元。

2、执⾏⾦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

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付令的,⽐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的,每件交纳1000元⾄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当事⼈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向⼈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的司法救助。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1、残疾⼈⽆固定⽣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的;

3、最低⽣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员,⽆其他收⼊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

1、因⾃然灾害等不可抗⼒造成⽣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的,减交⽐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1、追索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向伤害事故的受害⼈请求赔偿的;正

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申请、⾜以证明其确有经

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活费⽤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的,还应当提

供本⼈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民法院对当事⼈的司法救

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书⾯说明理由。

四、不缴纳诉讼费⽤的案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

定,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应当缴纳诉讼费⽤;当事⼈对第⼀审判决或者裁

定未提出上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

⼈应当缴纳诉讼费⽤;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免缴案件受理费。

提醒您注意的是:

1、如果您预缴的诉讼费⽤超过了您应负担的⾦额,那您就应该在案件审结后,到法院办理退费⼿续;如果预缴

的是⼀审诉讼费,就到⼀审法院办理退费⼿续。如果预缴的是⼆审诉讼费,就到⼆审法院办理退费⼿续。

2、当事⼈不得单独就⼈民法院诉讼费⽤的决定提出上诉。当事⼈单独对⼈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的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收到当事⼈申请之⽇起15⽇内作出。计算确有错误的,

作出决定的⼈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责任编辑:辽宁省⾼级⼈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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