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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下
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欢迎
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
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
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
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
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
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1988年国务院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经实施24年。24年来,
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
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二是随着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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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女职
工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
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出台时间早,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
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的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
保护的需求;四是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无法接
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自1998
年以来,人大、政协每年都收到希望国家尽快修改完善《规定》的议
案和提案,且议案和提案数逐年增加。许多专家、学者、职工、工会
组织和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行呼吁,推动了《特
别规定》的修订出台。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
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
单位及女职工,包含女农民工;二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
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特别规定》,在附录中加以
列示,原劳动部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部
颁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并从实际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调
整,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
动范围进行调整;三是完善了保护标准,延长了产假时间,明确了流
产休假假期,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
四是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女职工产假工资和生育、流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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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调整了监督管理
体制。根据202019年底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体制所作的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特
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是强化了责任义务。《特别规定》对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
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以及
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3、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哪些?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权益,在许多法律法
规中都涉及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主要有:1949年9月通过的《共
同纲领》,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
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1955年4月颁布的《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
假期的通知》、1956年5月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批
准实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8年7月颁发的《女职工劳
动保护规定》,为配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劳动部与有关部门颁发
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解
答》和《关于纺织工业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意见的通
知》三个配套文件,1990年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3年颁发的《女职工保健规定》,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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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5年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9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9
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4、女职工产假从现行90天延长至98天的依据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劳动
法》也规定为“不少于90天”。相关调研发现,女职工普遍反映90天
产假偏短,不利于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建议延长产假时间。为此,
参照《2019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国际劳工组织第183号公约)关
于“妇女须有权利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特别规定》将生
育产假延长至14周(即98天)。
5、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性生产前后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分娩后,需要一段时间将怀
孕后的生理机能变化逐渐恢复过来,这段时间的保护关系到女职工一
生的健康,也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因此,《特别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同时,2019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
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
相关规定。因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
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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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流
产发生在妊娠12周前是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至不足28周的
是晚期流产。流产对女性健康影响很大,从怀孕到生育,女性体内的
各个系统都会发生很多变化。十月怀胎,身体对此早已做好充足准备
工作,而中途流产会使身体内分泌水平急剧下降,如果得不到休养调
整,使身体机能慢慢恢复,对健康将是一个潜在的打击。因此,流产
后女性同样需要休息调养一段时间才能康复。对此,《特别规定》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
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
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
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
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保护女职工
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子女。
8、什么是女职工“四期”保护?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对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在“四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
定。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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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能力上发生一定变化,需要特别的保护。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33: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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