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农村宅基地权属类纠纷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5:41: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倾慕的意思)

2022年农村宅基地权属类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邻里不睦争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

基本案情:

康某与徐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东西相邻。20213月份康某开始翻建

房屋,同年5月徐某开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据乡镇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

权证,主张徐某新建西墙侵占两家院落之间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

墙,恢复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赔偿损失。

徐某主张自己所建的院墙是在原址上垒建的,并说康某与徐某两家之

间本来就没有散水,并且主张康某20213月先行翻建房屋建造东墙时向

东扩建了。

法官说法: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处理。本案中,康某与徐某系东西邻居。康某认为徐某新建西墙侵占

两家房屋之间的散水要求其拆除,而徐某新建西墙是否侵占散水,应当首

先审查原被告两家宅基地的四至范围,故本案争议实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

争议。因康某提交的林权证未载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围及四至不清而

产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权属纠纷,该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待人民政府

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及边界后,原告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终,法

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了康某的起诉。

法官提示:

当事人之间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情况主要包括:无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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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界限不明或者界限重合,这些情形即属于宅基地权属

不清。针对权属问题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必须先由人民政府对双方争议的地界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未经政府处理

前,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权限在政府,如果当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

应先向政府申请确权,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如果双方都有宅基地权属证明,但是权属证明记载的边界不清、四至不明,

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因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亦应当先由政府确

定宅基地边界。如果一方取得宅基地权属证明且记载清楚,另一方在其宅

基地范围内放置杂物、建房等影响其正常使用,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双

方协商不成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二、兄弟分家争伙道,地域争议先确权

基本案情:

哥哥杨某1居住于21号甲1号,弟弟杨某2居住于21号甲2号。2022

3月,杨某1准备翻建房屋,房屋拆除过程中杨某2认为杨某1西墙外

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该伙道属于杨某2的宅基地

范围,杨某1应该腾退。故杨某2将杨某1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1将原

有伙道留出。

杨某1认为,21号院宅基地都是父亲所有。分家时,21号甲1号分给

杨某1和其他兄弟妹,21号分给杨某2。后来杨某1与其他兄弟妹签

订协议,房屋的买卖维修均由杨某1负责。杨某2所称的伙道是老宅院分

家之前从前院去后院的通道,不是伙道,杨某1也没有在此处盖房。杨某

1提交了《村民院内翻建申请登记表》,载明户主为杨某1,四邻签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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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2在北院处签字。

法官说法: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处理。本案中,杨某1与杨某2房屋原均属于祖宅,兄弟已经分家建

房居住多年,未办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现杨某2称杨某1原建房屋西

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属于杨某2的宅基地范

围,故该争议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使用

权争议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经现场勘验,杨某2诉称的伙道上是否存在建筑并不妨碍出行,且现

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伙道属于杨某2的宅基地范围,故杨某2要求排除妨害,

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2的起诉。

法官提示:

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就是宅基地权

属证明或者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乡镇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盖章确

认后的证明材料。在因分家产生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中,分家单往往成为双

方房屋权属及宅院归属的关键证据,所以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在分家

时当事人应签署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分家单,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四至

界限明确。

案例三、邻居挖沟危险存,排除妨害应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和赵某是东西邻居。20216月李某在其宅基地翻建房屋时,赵

某在李某东墙处挖了一条长10米,宽50厘米的深沟,并在沟中放水。李

某报警后,赵某不再挖沟,但拒不填平深沟。李某主张赵某挖沟处是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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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范围且危害其房屋安全,故诉至法院,请求赵某填平深沟。

赵某称深沟原来是个猪圈坑,挖沟是为了东西,放水是为了种树。

赵某认为李某新建房屋的地基基础超出了李某的宅基地范围,向村委会和

镇村建科反映了此问题,事情尚未解决,故赵某不同意填平深沟。

法官说法: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本案中,赵某称李某超出其宅基地建房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根据现

有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明显可见,赵某在李某东墙处挖沟致使李某房屋地

基裸露在外,紧邻墙体挖沟可能造成雨水淤积、房屋坍塌等危险,危害他

人安全,李某要求赵某将其房屋东侧的深沟填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不适当使用宅基地,影响相邻关系且给

对方造成现实、必要、紧迫的妨害,法院应判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

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比如在同一规划线上,翻盖在后的房屋地基比翻盖在

前的房屋地基明显偏高,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

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

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

等情况。

案例四、违法砌墙占通道,依法拆除莫商量

基本案情:

周某和陈某是对门邻居,中间有一伙道。周某主张陈某于2021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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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村镇土地使用证明和任何建设手续的前提下,私自在周某门前砌

墙,陈某家墙角直接正对周某家大门中间,严重影响周某正常生活和出行,

故诉至法院,请求陈某拆除占道所砌墙体。

陈某认为自己没有占用伙道,诉争地块是陈某父亲的老宅。陈某主张

圈起老宅不影响原告出行。

法官说法: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经本院现场勘查,周某宅院大门朝南,门前有陈某所砌弯尺型墙体,

该墙体南北长6.75米,东西长12.9米,高0.86米,墙体宽0.24米。原告门

前走道宽1.86米。被告未取得村镇两级批准,在父辈老宅旧址砌筑墙体,

对原告及家人正常出行已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将墙体拆除,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拆除所砌墙体。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造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需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上房屋建成后,如村民未经批准进行拆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属于

违法占地,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行为,并且该行为侵犯了相邻关

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以作出排除妨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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