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行为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4: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

第二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政

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

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

以自由裁量的 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3)单方意志性,一般地,行

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效力先定

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

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

政行为绝对正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

定。(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

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

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

具有下列效力:(1)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

意变更或撤销。(2)约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

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

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

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

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C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

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

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

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

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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