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政!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些内容变了……
原⽂标题:税收每周要⽂ | 01.01-01.06重要法规辑要
每周税务要⽂作为税纪云平台的独⽴固定栏⽬,及时为您总结更新上⼀周的税务热门⽂件要点,持续为您传递、解读最新的税
收政策动态,提供最新财税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件概要:
1、纳税⼈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
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修订。
3、项⽬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重⼤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件概要: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了两次修
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发挥了重要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
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存在⼀些不
⾜,有必要进⾏修订完善。
实施时间:
本公告⾃2022年2⽉1⽇起施⾏。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件概要: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与原有的资源综合
利⽤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有关规定相⽐,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实施时间:
本公告⾃2022年3⽉1⽇起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录〉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2022年12⽉31⽇⽌。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件概要:
对境内单位和个⼈发⽣的下列跨境应税⾏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实施时间:
⾃2022年1⽉1⽇⾄2025年12⽉31⽇。此前已发⽣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五、中华⼈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件概要:
本规章在借鉴《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办法》主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平开放⾼质量发展的
若⼲意见》(国发〔2019〕3号)相关政策安排,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后海关新职能,重点对以下⽅⾯予以调整完
善:
1、进⼀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区发展。
2、进⼀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料件缴纳关税; 明确区
内企业可以利⽤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 增加增值税⼀般纳税⼈试点相
关规定。
3、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步释放改⾰红利:
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解决全⾯禁⽌固体废物
进⼝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动解除监管; 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
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30⽇”延长⾄“不超过合同期限”; 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
本办法⾃2022年4⽉1⽇起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7:33: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464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