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法律网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更新时间:2025-04-05 09:09: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blank space歌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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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飞法律网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智飞法律网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

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

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

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

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

法律事务工作。

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可参考如下表述:

⒈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⒉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⒊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

意见。

⒋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该项内容另外收费),制作法律

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⒌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

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

费)

⒍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

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⒎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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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⒏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

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⒐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

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⒑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

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⒒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

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

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

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

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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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

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

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

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

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

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

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20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

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

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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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进行

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

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

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

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 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

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

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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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

作。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

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方法;

(六)合同、协议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

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

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

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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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

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

利。

第九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

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

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二条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协议规定和企业的委托授

权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

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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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

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 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

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

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

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

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

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

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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