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
员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2.09
• 【字 号】内府办发[2010]3号
• 【施行日期】2010.02.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
《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
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是一项惠民、利民的大事,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
切身利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征地农转非人员
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共同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管
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格审定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
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对象按城镇人
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从“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把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认真落实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
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后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建立社会
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按规定参
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
8%),以批准征地时间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征地农转非
人员按照批准征地时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
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征地农转非人员
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批
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
岁),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批准征地时间的次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
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偿安置方案的
时间。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一次性缴
纳,缴费金额按征地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计算至平均余命。批准征
地时,年满16周岁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的,每4岁(不足4岁的按4岁计算)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年,最高可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5年,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按批准征地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缴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其他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其他社会保障,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
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川委发〔2004〕1号、川劳社发〔2004〕6号和内
委发〔2005〕21号文件执行。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的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市医疗
救助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
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以前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2009年12月31日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自愿申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
例为20%,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
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川
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老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时足
额缴费后,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落实资金,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程序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所需费用,由征地农转非个人、农村集体和征地单
位共同承担。征地单位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纳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社会保障
费用不得减免,不得挪用,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已经领取安置费的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负责征收后,按规定统一
参加社会保险。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为确保征地农
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各县区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具
体负责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从川办发〔2008〕15号文件出台之日起开
始实施。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从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出台之日
起开始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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