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
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
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
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
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那么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
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
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
动者寻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顿工
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
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
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展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展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安康
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
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
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
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成
心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
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
进展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
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
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
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
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
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的表达。这里的“客
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
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
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
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展
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
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
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
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34: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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