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者的代理范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并对公民
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可以⽤其执业⾝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不再以公民⾝份代理民事诉讼。
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条⽬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交的证明⾝份和资
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根据司法部《乡
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10⽇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
[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
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25⽇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
服务⼯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作细则》(司法部令第
19号)第⼆⼗四条第(四)项“当事⼈⼀⽅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
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
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提交的材料进⾏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是否
位于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政区划辖区内。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13: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433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