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5: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

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

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

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工作

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

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

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

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

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

监督。

第四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

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律

1

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

试考核.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七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

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

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

;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

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

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

2

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

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

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

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

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

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

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

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二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

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

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八) 未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或虽参加当年度年审未获

得通过的;

(九)未按本协会要求足额缴纳当年度会费的;

(十)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十二) 其他不符合接受实习人员情况的。

3

第十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

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

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市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

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

(三)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

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4

第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

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

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

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

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

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

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对申请实习

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轻重,同时给予一年内不得再

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其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六条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

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

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省律师协

会、培训机构及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

参加学习.

5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山东省律师协会颁发

《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

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

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

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

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

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

见。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

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6

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

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

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

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

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

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

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

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

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7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

如下要求:

()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

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

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

核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

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

件的指导律师,并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本协会申报,将变更指

导律师的情况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

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

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向申请参

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及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

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5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

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

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

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

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

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

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

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

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

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五日,

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实习

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

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

9

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

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

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

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

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

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

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

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

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

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

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

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10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

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

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

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

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

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

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

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

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六)安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

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

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

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

11

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

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

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

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

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

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

,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行为的。

12

第四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七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

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

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

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

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

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济南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

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山东

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济南市司法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31日起施行.

13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6:0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431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