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开办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收取鉴定费⽤维持鉴定机
构的正常运⾏,⽽司法鉴定收费是有⼀定标准的,那么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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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平等有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
司法鉴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和收
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
费项⽬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的司法鉴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值,按照标的额⽐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例如下:
(⼀)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
(⼆)超过1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额上
限。
本条第⼀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印鉴
定,不适⽤于其他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的程序
(⼀)申请:
申请⼈经初审机关同意向省厅提交预核名称申请表。符合条件的省厅出具《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
书》。申请⼈以预核名称准备申请材料并办理有关⼿续。
(⼆)受理:
申请⼈经预核名称后向市州司法局提出机构登记核准申请。对申报材料不齐的,市州司法局应当场或5⽇内⼀次
性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起重新计算。
(三)初审:
市州司法局收到申报材料之⽇应出具司法⾏政机关⾏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收到申请20⽇内完成初审,
并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并上报省厅。市司法局在受理申请初审的同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作⼈员到拟设
⽴的鉴定机构对执业场所、仪器设备等进⾏实地考查,并记录附卷上报。
(四)岗前培训:
对拟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司法鉴定⼈由省厅统⼀组织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司法鉴定⼈岗前培训
结业证。岗前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第⼀个⽉举⾏,也可视具体⼈数确定。
(五)复审:
省厅收到初审材料之⽇,应出具司法⾏政机关⾏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在20⽇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厅
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10⽇,并向申请⼈出具司法⾏政机关⾏政许可延期通知书或特别程序告知书。
(六)决定:
在规定时间内省厅作出⾏政许可决定或不予⾏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省厅向申请⼈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
书(附送达回证),并在10⽇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政许可决定书(附送达回
证),经初审机关向申请⼈送达并退回初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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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5:4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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