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篇一: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如今房产税的征收规则是以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
始实施的。2011年初上海和重庆房产税试点开始实施,根据地区
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标准。由此,上海市可以根据自己的实情
制定房产税的方案,进而导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产生。房产
税如何缴纳?
一、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
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分为两类: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
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从此征收对象中可以看出对本地居民有首套免征优势,也有
限购规定。要多买可以,但是得缴纳房产税!
二、上海房产税计算依据
1、计税依据: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2、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
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
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3、征税面积: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
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
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因而,上海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
房单价*70%*税率
纳税人可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报
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还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的申报纳税专窗,就近的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或登录付费通
网站按网上流程缴税。
三、上海房产税减免条件
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如
果这套房子是首套房,上海户籍首套房免征,非本市户籍则需要
交纳。不过非本市户籍居住证满三年后,那么交的这些税费还是
可以退还的。
友情提示: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以后就要交的,如果是12
月取得房产证,那今年是可以不用交的,往后推算一个月。
凡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
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再受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对滞纳税款按
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
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
征信体系。
案例一:非上海户口,在上海有一套房,现在想换一套大点
的,要每年都要交房产税吗?
答:本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
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
住房。而提问者出售后再购入属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需缴
纳按规定房产税。
不过满足两类情况可免交: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
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
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
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
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
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二:外地来沪工作多年,符合购房标准并已购房,没及
时办居住证,房产证拿到后办理了居住证,问3年后是否可以退
房产税?
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
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
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
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
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案例三:新房和二手房房龄满五年,且是家庭首次购房和唯
一房源,可以免征房产税吗?不可以的话,那免征房产税得条件是
什么?
答: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
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米(含
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米的,
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房产税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
房产税。另外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
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
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上海房产税细则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
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
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
免征收房产税。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
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
0.4%。
最新消息:上海住房房产税12月31日前缴纳 不足一年按
月算
从税务部门获悉,缴纳2015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办法已经
出台,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
年度应纳税款。
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上缴税。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
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
逾期税款和滞纳金。即日起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
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
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应税住房所在区
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
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
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
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
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
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
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纳税人不在上海,可在网上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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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
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
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
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
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解答
一、问:个人住房房产税缴税渠道的服务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答:(一)付费通网站
1.即日起,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付费通网站( shfft )按照网
上流程缴税。
2.付费通网站常年受理个人住房房产税逾期税款缴纳业务,
纳税人可在付费通网站缴纳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二)有关银行
1.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人可到就近的上海银
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本市办理个人
业务的营业网点,使用银行卡或现金缴税。
2.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与日常办理个人业务的时间相同,具
体可咨询有关银行。
(三)税务专窗
1.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服务时间
为周一至周日办公时间。
2.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个人住房房产税专
窗,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纳税人到税务专窗缴税的,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通过
POS机当场缴纳税款。
二、问: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如何确定?
答:税款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
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一)凡在2015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年应缴纳
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5
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
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三、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
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问:没有居民身份证能不能办理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有以下两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
税的渠道:
(一)登录付费通网站按照网上流程缴税。
(二)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
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
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五、问:纳税人(应税住房产权人之一)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
原件但需委托他人缴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对受托人无法取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的,须携带以
下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
税:
(一)委托书原件。
(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应税住房的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问: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何取得完税凭证?
答:(一)纳税人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请妥善保存付
费通网站收款页面(可自行下载)或银行收款凭证,需要取得税务机
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
1.在付费通网站缴税时选择相关需求选项,或在银行缴税时
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2.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
拨打12366纳税、登录上海税务网( )和
利用“上海税务”平台三种方式之一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
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3.在缴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至本市?我话焖胺癯∷
静ㄈ酥坏木用裆矸葜ぴ背】咄晁捌局ぃ挥芯用裆
ㄈ酥坏挠行矸葜さ挠π矸葜っ?(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
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
七、问: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纳税人不在上海,可登录付费通网站( shfft )按照网
上流程缴税,也可以委托他人缴纳税款。
八、问: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纳税人在缴税时发现系统显示的纳税信息有误,可携带
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
务窗口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征收点不受理信息更正业务。
九、问:如何查询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应税和缴税信息?
答:纳税人需要了解自己的应税和缴税信息,可以通过以下
方式查询:
(一)登录上海税务网(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
和缴税信息查询模块,按照网上流程进行查询。
(二)利用“上海税务”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查询。
(三)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居民身份证的
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产权证
(原件或复印件),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
口,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缴税信息,需在缴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后通过上述方式查询。
十、问: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后,纳税事项发生变化如何办
理变更认定?
答:纳税人居民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如发生家庭原有住
房减少、家庭人员增减等情况),涉及应税住房房产税纳税事项调
整的,可携带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
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申请办理变更认定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
起调整纳税。其他征收点不受理变更认定业务。
十一、问: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
金?
答:凡是逾期纳税的,可登录付费通网站( shfft )按照网
上流程缴税,或到应税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
缴纳。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
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二、问: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的,税务机关将会如何处理?
答:对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
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
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
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
纳税人有其他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问题,可通过拨打
021-12366纳税、登录上海税务网( )或利
用“上海税务”微博、平台进行咨询,也可到应税住房所在
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咨询。
篇二:上海房地产限购及房产税细则
上海房地产限购及房产税细则
A. 限购政策(实施时间:2011年1月28日) 1外地户籍:
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本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不能提供3年内
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
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2本市户籍:
a.已婚家庭:双方各自同父母共有住房在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
两套;一方同父母共有住房超过两套的,不能再买。本市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购买。
b.未婚家庭:跟父母共有住房两套及以下的,还能买一套。
所述同父母共有房屋指的是限购政策出台前(2011年1月28日
前取得产证)的住房
3.外籍人士:
需提供在职1年以上上海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原件,只能买一套。
B.房产税细节
1.本市户籍:购买首套不管面积多大免收房产税。二套以上按人
均面积60平方米计算,超出部分面积X单价X 70% X 0.6%(0.4%)
等于房产税,每年征收,一年申报一次。如卖掉前面一套变首套,
以后可免交。
2.外地户籍:有本市长期居住证满3年可免交房产税如果只满1
年先交2年到满3年可退前面2年交的房产税。没有长期居住证
的外地人需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
房产税自到卖掉为止。 3外籍人士:每年全额不以人均面积计算
按产证面积全部缴纳缴纳房产税直到卖掉为止。
房产税税率:面积X单价X70%X0.6%(单价高于32830.00)
面积X单价X70%X0.4%(单价低于32830.00)
32830元为本市2014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16415元的
2倍
篇三: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
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
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
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
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
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
承受人负责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
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
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合并征收。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
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
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
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
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
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期在
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入
库。
(二)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
库;但每年十二?路莸乃翱钣υ诘痹露迦涨跋刃泄澜扇肟猓
履甓纫辉率迦涨敖崴阃瞬埂?
(三)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可以分
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括租入房屋改良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
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均按本细则
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算纳税。
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管理部门
出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个人自有自用营业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计
算纳税,无法计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纳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基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
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动用的,自动
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会计帐面上尚未列有价格的,可先按
基建计划价格计算纳税,入帐后改按帐
面价格计算,已纳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纳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
其调(卖)出前,包括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
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纳税。自下一个纳税
期起分别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
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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