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6: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impulses)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

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

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

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

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

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

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

)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

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11日前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国务院令第1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11日后捐赠

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

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

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

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上述政策自200781日起执行。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

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

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政策自200831日起执行。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

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

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

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

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

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

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

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

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

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

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

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

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

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

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

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

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政策自201374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201042)同时废止。20137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

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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