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5 21:52: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公务员照片)

XX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的xx一般纳

税人认定标准,欢送大家参考!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2)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

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以下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方法〉假设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xx139)

规定:“第一条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

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

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二条 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

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三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第四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

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

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

()除本条第一款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是指

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

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06)附件1:《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效劳年销售额)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含本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75

)规定:“第二条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

(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效劳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效

劳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第三条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效

劳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 试点实施前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

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第六条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及相关规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

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按未扣除

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应税效劳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效劳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效劳,且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九条 本公告自xx11日起施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8)规定:“第一条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

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

场登记;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

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

(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

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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