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是的xx一般纳
税人认定标准,欢送大家参考!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除本方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
本方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
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
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
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以下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管理方法〉假设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xx〕139号)
规定:“第一条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
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
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第二条 认定方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
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三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第四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
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认定方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
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
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
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
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为主,是指
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给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
比重在50%以上。”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06号)附件1:《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
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
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
(以下称《试点实施方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标准为500
万元(含本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75
号)规定:“第二条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
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效劳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效
劳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第三条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效
劳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
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 试点实施前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
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第六条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
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效劳年销售额按未扣除
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七条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
应税效劳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效劳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效劳,且不经
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第九条 本公告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18号)规定:“第一条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
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
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
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
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
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
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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