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
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
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
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 人
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
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
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
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
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 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
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
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
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
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
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
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
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
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
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
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
创新成果”的旗帜,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
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
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英
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
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置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道德批判方式火烤英特尔。
在各种运作下,中国软件协会和一些法律界人士站出来,对“头文件不侵权”
为媒体提供了似乎让人信服的“专家意见”。在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起的“东
进案例”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与中国软件保护联盟
等个别官员与个别人士,竟然纷纷断言东进不构成侵权,大有代替法院而断案。
此次研讨会被媒体广泛报道,一度成为舆论热点。
有了这个技术“认定”,各种针对英特尔的微词更是铺天盖地,而英特尔根
据国外惯例和对中国法律的尊重所持的“缄默”态度,让一些得不到英特尔明确
说法的媒体也加入了喊打大军。
有媒体评论:“英特尔设置诉讼马拉松陷阱,是跨国公司拖垮发展中国家自
主创新,维护技术垄断的惯用手段。英特尔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维护垄断利
益之实,无中生有地起诉东进侵犯其知识产权。企图利用诉讼马拉松陷阱,甚至
其他不正当手段,封杀东进的自主创新,消除东进由于技术优势和价格优势对其
垄断利益构成的威胁。”
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有身份人士,以推测来指责英特尔起诉动机不纯并无限
上纲,“如果东进一开始就做出了英特尔认定为侵权的行为,那么英特尔应该尽
早提示和警告东进,而不是等到东进威胁到其垄断地位的时候再提出诉讼。这种
限制互连互通的商业行为,是有悖于我国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的基本思路
的。”
这场利用不了解技术和法律细节、以煽起公众道德良心和民族正义感的媒体
大批判,以广泛的媒体覆盖率颠覆了令人不快的真相。据了解,法院指定的专家
作出的鉴定表明,并不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也不如所谓的“权威人士”那种不
爱惜自己名声的“妄加断言”
事情已经明摆着,英特尔继续为争对错而纠缠下去已无任何意义。于是,在
法院的敦促下,英特尔接受了与东进庭外和解的结局。2007年5月14日,英
特尔与东进联合召开了宣布双方达成和解的新闻发布会。当天下午,东进就不失
时机地借东风,召开了自己新产品发布会,再度引起媒体炒作。
大与小打官司,小的不仅可以占借机扬名的便宜,而且可以博得公众对“弱
者”的道德支持。外与中在中国诉讼,外国公司必然陷于民族情绪的汪洋大海,
人人一口唾沫就足以淹死之。但是,情感不能代替理性,如果别人的知识产权可
以随意侵犯,那么就意味着自己的知识产权也将遭到任意践踏。
中国的精神领袖孔子教导我们:一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方面,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正因为孔子的话具有普世性,所以孔子是世界的。
当今我们在一些事情过于自我,甚至不惜排外以求自我,所以我们往往只能是“民
族的”。
达能与娃哈哈:公众和政府不是筹码
07年4月开始,杭州娃哈哈集团的老总宗庆后和达能之间充满阴霾的纠纷
登上了各大媒体的头条,这个春天的4月可以说完全属于宗庆后和他背后的辛酸
奋斗历史,以及他在中国公众之中搅动的舆论浪潮——新“义和团”运动。
4月2日,宗庆后突然向一家财经媒体爆料: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
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
权,这些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并且威胁宗庆后如
果不从,达能将会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娃哈哈”商标提出法
律诉讼。
一石激起千层浪,全国各大媒体立刻展开连篇累牍报道,一边倒的时代又开
始了。有媒体认为,达能在中国的形象一直是“阴谋家”,同样的手法也曾使用
在光明奶业身上。
2000年底,达能与光明签订协议,光明以象征性地1元的价格获得部分达
能商标和外包装12年使用权,并相继接手上海达能和广州达能两家公司,包括
达能目前在中国的所有酸奶业务。但在协议的附加条款中,规定光明只能在两个
品种的酸奶中使用这个商标。后来,光明擅自违反协议在其他品种上也使用达能
商标,但是达能却一直没有表示异议,这给了光明以继续违约的勇气。结果,在
2006年4月,达能抓住光明“违反商标使用权协议”的把柄,以诉讼逼宫光明,
达到了在股改时增持股份的目的,以每股4.06元的低价受让部分非流通股而将
持股比例上升为20.1%,成为第三大股东。
光明的前车之鉴,使得大多数人都对宗庆后的“圈套论”深信不疑。“由于
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
套。”宗庆后对当年签署了不公平条约追悔莫及,“由于本人的无知,给娃哈哈的
品牌发展带来了麻烦与障碍,现在再不亡羊补牢进行补救,将会有罪于企业和国
家!”他还指出,一旦达能得逞,中方将丧失对娃哈哈的绝对控股权。
接下来的事态进展日日进逼,波诡云谲,让所有关注此事的人大跌眼镜。
4月3日下午,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叶红汉特意向宗庆后发来一封“声援信”,
信中说:“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资垄断中国
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资恶意并购的举措。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
和赞成。”
4月5日,达能在上海召开小型临时发布会,亚太区总裁范易谋表示,对娃
哈哈的言行不能理解,并声称达能并没有涉及到行业垄断,收购行为也都是按照
法规进行的。
4月6日,又一家财经媒体爆料,自2006年11月8日起,宗庆后已经设
立双账户,要求各地销售公司理清合资与非合资的渠道与账目,这表明他早就欲
踢走达能。记者调查表明,现在,宗庆后已经对娃哈哈各地一些分公司总经理进
行了大换血,扶植听话的年轻人,以便扶持女儿宗馥莉上位,而踢走达能也是关
键的一步。同时,文章还指出,宗庆后一直牢牢地控制娃哈哈,达能曾派驻研发
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4月8日,宗庆后做客新浪披露达能强购事件内幕,以极其煽情的语词,指
控达能提出收购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要求是恶意并购,是“八国联军”的经济侵
略行径;并呼吁政府和公众行动起来,保卫中国的“民族品牌”和“驰名商标”:
“中国人现在已经站起来了,已不是八国联军侵略中国的时代了,中国人有自己
的国格、人格,你老是用威胁、恫吓的口气跟我们说话,只能增加我们的愤慨。”
4月9日,达能集团致信新浪财经,提出对事件的三点态度,认为达能的大
股东利益遭到损害。也是在这一天,所谓中国品牌建设者李光斗在博客上高举支
持宗庆后的大旗,口号是“本土品牌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引来众多支持者。
4月10日,娃哈哈集团向新浪财经发来“娃哈哈集团全体职工代表声明”、
“娃哈哈全国经销商代表声明”以及“娃哈哈全国销售将士声明”,愤怒地声讨
达能在娃哈哈成长史中的缺席和阻挠,并慷慨激昂地申明了员工和经销商对宗庆
后的无条件支持。
4月11日下午2时,达能集团在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秀出当初和娃哈哈
签订的原始合同,和宗庆后针锋相对,否认了宗庆后对达能不愿投资的指责,并
爆出40亿元的价格曾经得到宗庆后认可。范易谋称,已于4月9日正式向娃哈
哈创始人宗庆后发出通知函,要求其作为合资销售公司的董事长,对“非法”成
立的非合资销售公司准备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如果30天内公司管理层不采取任
何行动,将自动启动法律程序,就违约责任提出正式诉讼。
4月13日,娃哈哈集团致信新浪财经,发布《娃哈哈与达能纠纷的事实真
相》的声明,再次指责达能在合资之初就有意设立陷阱以达到资本控制的目的,
并首次揭发达能拿出的合同不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合同,达能强制娃哈哈签订了阴
阳合同,欺骗了政府监管部门。更有甚者,娃哈哈拿出的文件表明,早在2005
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第二条中,达能已
经许可二十七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同时,13个娃哈哈投资地区的西部地方政府机构发信新浪财经声援宗庆后,
逼使商务部和杭州市政府表态,尽管他们都采取中立,但是已经形成了政府压力
的声浪。
鉴于此争端从基本上违背了“真相只有一个”的原理,“谁在撒谎”成为大
家共同的疑问。现在趁双方口水战的暂停时间,还原一下双方争端,求同存异之
下,可以看出双方在历史事实上的歧异有如下几点:
关于合资之初的控制权。达能称自己不存在夺取控制权的问题,因为一开始
达能就拥有绝对控股权。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
同出资建立了五家公司,娃哈哈占49%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合资的金加公司占
51%,因此达能从一开始就能够通过控股金加控制娃哈哈合资公司。这样一来,
香港百富勤在合资中的地位早已经无足轻重,其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将股份转让
给达能就没有了阴谋彩。而关于金加这个细节,由于其对“圈套”论的证明很
重要,所以在宗庆后的控诉中根本没有出现,只有在最后达能逼迫下,娃哈哈在
13日《真相》声明中才退步承认了金加的存在。
关于合资公司管理。达能称自己虽然控股,但控制权一直被宗庆后牢牢把持,
还将自己派的管理人员赶了出去,所以直到2005年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
而娃哈哈员工则称从未看到过达能为娃哈哈的发展出力。
关于非合资公司的投资。达能称自己从未受邀投资,而宗庆后则称达能不愿
投资西部,支援扶贫政策,所以自己才和员工持股会投资了非合资公司。
关于40亿元购买价格。达能揭发对此宗庆后以前从未表示过异议,而且在
去年12月双方已经签订了购买协议,宗庆后如今是在背信毁约;而宗庆后从来
不提自己已经和达能签约,还在采访中省略“达能40亿元购买非合资公司51%
股份”这一关键事实,误导媒体和公众敌视达能。
关于娃哈哈在达能集团中的重要性。达能称娃哈哈收益仅占公司3%,而娃
哈哈称在达能业务中占大头,能够影响达能股价,所以达能才处心积虑收购非合
资公司。
关于品牌商标。达能的合同称“娃哈哈”商标使用权是当初合资时娃哈哈投
入的无形资产,并不存在霸占和骗取;合约中规定“任何人使用娃哈哈商标都必
须得到合资公司批准”完全是合资公司的正当权益。而宗庆后则称达能先是威逼
转让未果,后又通过阴阳合同骗取了商标的永久使用权。实际上,因为“娃哈哈”
是全国知名商标,商标局不批准转让,达能只能退而求其次,1999年双方改签
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而这也是不被商标局允许的,因此在这里又产生了阴阳合
同的差别。不能忽视的是,从娃哈哈申请商标转让不成到达能自己出面敦促娃哈
哈签订商标使用合同,竟然时隔3年之久。也正是在1999年,宗庆后为首的中
方决策班子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
系的公司。
当初,宗庆后之所以签订了让达能控股和商标转让的合资协议,是因为他谋
求上市未果,娃哈哈面临困难,而达能给了一笔救命钱;宗庆后自己也从达能处
获得了足以购买政府部分股份的资金,抓住改制时机曲线实现了MBO。合资后
短短4年,他就以1.5亿元购买了政府部分股份,从管理人跃升为家资逾亿的富
翁,而这也和达能新闻发布会上范易谋对宗庆后获利的暗示相呼应。
从这个部分真相还原中,可以发现,达能和宗庆后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对抗和
互惠互利中都有对方的一本账,否则无法解释何以2005年达能批准了非合资公
司使用“娃哈哈”商标,何以宗庆后在去年底同意了达能的并购出价,何以娃哈
哈能够在多年的独裁式控制中幸存于达能之手。但是,无疑宗庆后更有自己的一
本账,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在去年协议达成之前娃哈哈实行双账户,何以在今年两
会期间,宗庆后就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
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提案。可见,宗庆后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其来有自。
虽然,对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非法使用“娃哈哈”商标,侵犯达能权益一节,
宗庆后承认不讳,但是,通过诱使达能亮出未备案合约,宗庆后已经在法律方面
掌握了主动。达能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对非法使用商标提出诉讼,宗庆后能够拿
出达能对非合资公司许可商标的文件;如果达能不起诉,宗庆后就能成功毁约,
把达能踢出自家的非合资公司。
而传闻中的“第三方”存在,也构成了宗庆后的一条退路。以复杂的英属维
京岛公司组成的投资图,保证了其女对大部分非合资公司的控制权,媒体怀疑
这构成了“善意第三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可以不予追究。
5月9日,达能集团致信新浪财经,发布对娃哈哈事件进展情况的通告,称
已正式启动相关程序对付娃哈哈非合资企业;9日晚,宗庆后方面也称要积极应
诉,还说要在合适的时间公布真相。但是,相信大家对所谓真相都已经丧失了信
任和热情,对双方操纵的媒体战都已经厌倦。至此,双方的争端应该在密室里或
者法庭上去解决,而不是把公众和政府当成筹码,向对手甚至法律施加压力。
就把法律的东西留给法律吧!
思科与华为:没有反省的“完美”诉讼
在回顾如今凡评论中外知识产权纠纷所必援引的“思科诉华为侵权”一案时,
我们很遗憾并没有到反省。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
要求华为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思科控告华为抄袭思科IOS软件源代码和“命
令行接口”以及技术文档,并侵犯思科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思科希望
通过法律禁令来制止华为继续侵犯其知识产权,并要求华为予以经济赔偿,以弥
补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
被起诉其实早在华为意料之中,因此24日华为就发表声明否认侵权。早在
2002年底,思科就已经和华为进行过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商,但是华为没有
让步,坚决否认侵权。
而2002年华为对思科美国本土市场的威胁,已经被思科认为低端网络设备
市场的强大对手。同时,华为和思科在产品上的高度相似性也促使思科下定了采
取法律行动的决心。思科内部认为,华为带来的损失足够打一场官司的成本了。
由此,成立了专职团队“打击华为”,并与中国政府进行了沟通,获得了政府方
面对官司中立地位的允诺。
华为进行了全方位的应对,不仅早早暗中收回疑似侵权路由器,还聘请著名
公关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为之辩护。就在思科来人走后不久,华为就停止了在美国
出售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产品,主要是Quidway路由器。同时,华
为还努力研发不涉嫌思科指控的新产品,在3个月内面市。而在新产品中有争议
的代码已经全部删除,华为甚至还删除了指令和用户手册中任何可能相似的东西。
对此,思科和美国权威媒体均视为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
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
但是,思科作为一个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丰富经验的高科技公司,并没
有准备把华为置于死地,也不想把一个商业争端上升到国家民族的高度,也不准
备伤害中国人民的国家情绪。据《金融时报》报道,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曾主
动接触思科公司,愿意就华为公司侵权一案展开的刑事调查。但思科对此提议没
有做出任何响应,因为思科认为让FBI等机构卷入此案“并无任何建设性”。
从该案的证据看来,思科无论如何都站在天平的胜利一方。华为的一名前雇
员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所生产的软件和全球最大网路设备生产商
思科的产品甚至连瑕疵处都一样。程序瑕疵似乎显示,思科的路由器与华为的路
由器之间存在相似性。
华为的对策是合纵连横,联合对思科通信新秩序不满的竞争对手,和思科博
弈。2003年3月20日,华为公司与思科的老对手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
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3COM的CEO Bruce L. Claflin立
即挺身而出,在法庭上提供了对华为极其有利的证词,他指出:“在同意成立合
资企业前,3COM公司已花了数月同华为公司的工程师会面洽谈并测试了产品。
在此过程中,本人亲眼目睹了华为公司世界级的工程能力。我相信从合资企业运
出去的产品在世界上将是独特的和有竞争力的,并且这些产品是在完全尊重各公
司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
2003年6月7日,美国德州地区的Marshall联邦法院发布一个初步的禁
止令,判决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包括操作
界面以及线上的帮助支持文件。虽然法院的禁止令并不像思科期望的那么多,但
是无疑已经支持了思科的诉讼立场。思科与华为双方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他们的
一次胜利,因为思科认为自己的立场被肯定,而华为则达到了损失最小,仅仅是
停止销售那些华为已经停止销售的产品。
3COM总裁的证词,加上3COM和华为主动申请法庭对其合资公司新产品
是否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做出鉴定,表达了华为“改过”的诚意。同时,经过法庭
上对于“私有协议”的辩论,思科也认识到挑起这样的争论并无好处,最终,华
为承认了侵权的事实,称公司一名员工在未授权情况下,接受了通过第三方获得
的思科源代码;并对以后不再侵权做出保证。2003年10月1日,华为同意允
许一名独立专家就华为对其产品所作的修改进行审核。在共赢的认识之下,2004
年7月28日,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法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
本案被业内形容为“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场胜仗”,也成为高科
技领域中外知识产权争端的代表性案例。从对抗到和解,耗时一年半,都意味着
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完美诉讼。但是,在这场诉讼所引发的媒体争论中,所有媒
体都被民族主义情绪所笼罩,指责思科为了垄断市场而阻击华为海外扩展,但并
没有媒体提到华为长期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事实,甚至没有媒体认为思科提起诉
讼的合理性,更无对过去“原罪”的反省。思科赢了,却好像没有赢;华为输了,
却好像没有输。
有媒体尽情夸赞华为打官司的成功经验,认为:“在涉及安全、反垄断和反
不正当竞争方面,国内企业完全可以毫不犹豫地对外来挑衅者进行痛击。在国际
化进程中,国内高科技企业应该学会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工具,为矛为
盾,攻守两宜。”
也有媒体发掘出华为在诉讼中获得的市场好处:虽然美国市场没戏,但在其
他国家市场上华为却通过打官司增加了“低成本模仿者”的知名度。
媒体一向认为跨国公司挑起知识产权争端必然是想维护垄断地位,这是强权
政治和霸权经济的表现。“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一个国家内发起与推广的,
相当长时间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
用者的某一厂商,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
地位。”“思科诉华为,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思科在钻法律空子。全世界(包括
发达国家)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不公平。”
华为总结了“让官司有利于自己”的四条经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
强合作伙伴建设、舍得花钱请最好的律师和以实力证明自己、洗刷侵权“原罪”。
可以看出,华为已经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朗科与索尼:异类的孤独生存
2004年朗科对索尼的诉讼,只不过是朗科知识产权诉讼之旅中的一个驿站,
但是由于双方都大名鼎鼎,加之这起官司是IT领域第一起由中国公司发起的针
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还因为这是发生在中国DVD企业被迫集体向
6C联盟交纳巨额专利使用费,中国在摩托车、手机、数码相机等众多领域遭受
国际厂商专利围城的背景之下,因此很快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全国各主流
媒体及国际著名传媒等都对此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号称“中国IT知识产权第一
案”。
2004年8月13日,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尼电子(无锡)有限公司
和索尼国内最大的一家闪存盘代理商——深圳市深升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要求
索尼公司立即停止其对朗科公司在闪存盘方面的一项核心专利的侵权行为,同时
索赔人民币1000万元,索尼公司由此成为第一个在中国因涉嫌专利侵权而遭到
指控的国际巨头。
朗科是一家由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高新科技企业,成立于1999年5月,是
目前国内最大的移 动存储生产商与出口商。1999年,该公司在世界上率先成功
研制并推出新一代移 动存储器——闪存盘(取名“优盘”,“优盘”现为朗科公司
商标)。但是,华旗等厂商后来者凭借资金和品牌优势后来居上,朗科作为发明
者却籍籍无名。因此,其总裁邓国顺把希望寄托在知识产权武器上。
其时,朗科2002年9月诉华旗、联想及宏基侵权案刚刚一审完毕,法庭支
持了朗科索赔100万元的主张,并判华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闪存盘。虽然华
旗正在联合14家国内外闪存盘厂商(包括在美国有两项闪存盘专利的以列艾
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朗科闪存盘专利无效申请,但是
结果还很渺茫。乘胜追击的“软盘终结者”朗科,手握同一个专利武器——用
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目光转向2002年高调进入
中国市场的“软盘发明者”索尼。
在朗科起诉后,索尼一直保持沉默,并且提出本案件应该由无锡法院负责审
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延期开庭。而朗科之所以选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是因为
过去十年来这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例从未被推翻过,因此斥责索尼是在拖延时间,
希望通过加大出货量尽快降低损失:以索尼无锡工厂的闪存盘生产规模与索尼的
全球销售网络,索尼公司如果能将案件拖延半年以上就足以在全球市场获得远远
超过1000万美元的收益。
然而,2005年6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驳回了索尼电子(无锡)
有限公司提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上诉,并裁定仍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
审理朗科诉索尼一案。
此后,案件审理一直在媒体关注之外进行。其间,2006年2月16日,朗
科首次走出国门,把美国PY公司送上法庭,因为2004年12月朗科在美国申
请的专利获批。2006年6月,正在专利无效申请第三次审理中的朗科和华旗,
在中国电子商会下移 动存储专业委员会的推动下达成了不明条件的和解,准备
一致对外。而因为诉讼,朗科这个存储盘发明者竟然一直被排斥于包括联想等著
名厂商的移 动存储专业委员会之外。
2006年11月24日,朗科发布公告称,“双方已同意友好解决彼此之间的
法律纠纷,而着眼于未来的业务拓展。根据协议,朗科撤回对索尼索赔1000万
元的民事诉讼,索尼公司将从朗科购买USB闪存盘产品。”
据媒体和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和解并合作对于双方而言都是一次令人满意的
双赢。首先,对于一向尊重知识产权的索尼而言,此次和解进一步展现了其国际
品牌的风范与形象;于朗科公司来说,其知识产权不仅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在此
基础上还获得了与国际大厂合作的机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实施值得国内企
业学习。
还有评论认为,近两年,闪存盘市场高度增长,每年都在100%以上。和解
而不是斗争,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会。
从朗科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来看,只要朗科展开权利要求,任何生产、销售
MP3、录音笔、 数码相机、掌上电脑、闪存等等这些采用Flash Memory为存
储介质、通过USB与计算机交流数据的设备的厂商,均将涉及侵犯朗科专利。
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朗科公司发起对华旗的诉讼以来,一直被对手和媒体批
评为“靠诉讼发家的公司”,“朗科早已市场无力,就是靠打官司出名”。并且,
由于侵权基本上是在整个产业范围内都大量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让众多厂商抱
成团借助行业协会和朗科对撼,并且以“民族产业利益”作为媒体诉求。
但是,在和华旗和解,“一致对外”后,媒体口风突变,朗科似乎已经成为
保护闪存盘市场不沦为第二个DVD,狙击了大公司,把专利费收到美国的
民族产业英雄。
走上诉讼苦旅之初,邓国顺曾经无奈地说:“小偷比警察的声音还大,被侵
权者维权时似乎还感到惭愧。”随着诉讼经验的增加,他似乎已经开始掌握商业
利益和法律博弈的平衡。
看来,朗科还将把专利诉讼进行到底。邓国顺表示,朗科目前已从专利申请、
专利维权到了专利运营阶段,“现在的目标是依靠专利授权来获得相当可观的一
部分收入。”而诉讼开始才两年多,朗科公司已经成为国内知名的闪存盘制造厂
商,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第一。
通用大宇与奇瑞:天时不敌地利人和
奇瑞这个中国汽车自主品牌的代表,从出生开始就麻烦不断。2003年开始,
它又招惹了国际汽车巨头美国通用。
2003年4月上海车展上,通用的Matiz光彩亮相;而奇瑞为了避免撞车的
麻烦,在开展前夕撤下了新产品QQ。当年夏天,就在通用计划在柳州投产雪佛
兰SPARK之时,奇瑞在6月份抢先推出了定价4.98万元、市场均认为外型颇
似SPARK的微型轿车QQ。由于QQ在定价上的优势和质量上的可接受性,销
售火爆,而SPARK则因为定价高而门庭寥落。
对此,通用认为奇瑞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对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通用大宇在
Matiz的开发投入了高达数亿美元和成千上万个小时人工,用以产品的设计、制
造和测试,上汽通用五菱及其本地的供应商在这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同样投
资巨大。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通用公司通过政府交流施压奇瑞,但是奇瑞一直不
予理睬。2004年12月16日,通用大宇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奇瑞违反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接着,通用大宇还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
会申请奇瑞QQ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作为中国汽车民族品牌的重要力量,奇瑞的命运对于中国汽车产业意义重大。
如果奇瑞败诉,则意味着国内众多走“模仿路线”的汽车企业如双环、比亚迪等
也很可能会面临诉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奇瑞的官司不仅是奇瑞的,还关切着
中国汽车业的整体前途。
2005年4月,由于此案的重大意义,决定将通用大宇起诉奇
瑞一案的审理地点由上海转移至北京,5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案。通用认为,奇瑞QQ与自己旗下的大宇Matiz、雪佛兰Spark在整车及
核心零部件设计上存在“惊人相似”,指责奇瑞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
院判令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提出8000万元的巨额索赔,
包括赔偿经济损失7500万元,承担其他诉讼费用500万元,并没收销售QQ
车的所有非法收入。
证据对通用很有利。据报道,“登记在奇瑞名下的共有26件授权专利,其
中发明专利只有1件,能够确认与QQ挂钩的仅有9件。更值得注意的是,这
26件专利中的25件是在2003年4月之后刚刚获得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这种专利申请采用备案制,并没有经受真正严格的检验,并不能成为其使用的可
靠依据。”
通用称,在原告委托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通用子公司)就QQ车与
Matiz原车的相似程度等情况进行调查后,发现两个车型绝大多数零部件甚至具
有相互替换性。因此QQ车缺乏独立开发应有的原创性,且奇瑞并不具备其所
自称的“独立开发”的时间和技术条件。
通用大宇还认为,奇瑞在太平洋汽车网等网站上,用以向中国消费者证明奇
瑞QQ车属于安全车辆的照片实际上是一辆Matiz车;并称奇瑞公司采用伪装
的Matiz车而非自己的QQ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碰撞测试,获得了政府颁发的生
产证和销售QQ车的许可证。
同时,通用还在全球狙击奇瑞,向奇瑞在美国的经销商梦幻汽车(VVLLC)发
出律师函,称奇瑞的英文商标(CHERY)与雪佛兰(Chevolet)的昵称Chevy接近,
通用反对奇瑞用Chery在美国进行注册、销售、代理以及所有有关商业活动;
在马来西亚、黎巴嫩等国家,通用也向奇瑞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声势浩大的诉讼,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对于通用的诉讼,媒体反映各异。
有媒体认为,通用希望通过此事遏制奇瑞的快速成长,以免奇瑞成为下一个日本
丰田(由于日本丰田的竞争优势,通用汽车今年一季度已经亏损)。
也有媒体认为这场官司不可避免,“不管这起官司最终的结果如何,以奇瑞
为代表的民族品牌,和以通用为代表的外资品牌在这次官司中,都能得到自己的
收获:对奇瑞等中资品牌而言,将按照政府更加严格的法规引进和使用外来技术、
品牌,同时积极开展自主开发设计,并最终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对
通用等外资品牌而言,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更加严格保护自己技术和品牌,同时能
审时度势,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制定长期的战略目标和步骤,并帮助本土企业成
长和发展,最终获得双赢。”
此外,诉讼还引发了一场汽车行业是模仿还是创新的争论。有人认为模仿是
必经之路,通用大可不必如此敏感;也有人认为创新不是简单模仿,就算模仿也
不能让人抓住小辫子,不创新不能算是民族品牌。
但是在仅仅6个月的争论之后,2005年12月2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
大宇公司、奇瑞公司突然发表联合声明,称通过友好协商,三方已达成一揽子和
解协议,通用已撤回所有相关诉讼请求,各方将集中精力发展好各自的业务。
对于和解结果,媒体普遍认为政府的作用最大。此案一开始,多位美国高层
放出话来,指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上升至政
府层面;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官员也多次强调希望诉讼双方化解矛盾。2003年12
月,中国商务部还为此专门召开了一个协调会,以化解两家的矛盾。
更为关键的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查,认定奇瑞并没有侵权。2004
年9月,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用大
宇公司关于中国奇瑞公司QQ车型侵犯其SPARK车型外观设计一事,依照中国
的法律和外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奇瑞公司侵权的问题,也不能认定奇瑞公司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张志刚同时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和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也表示,通过检索发现通用大宇的外观设计在中
国并没有申请专利。在此意义上,按照中国以及各国通行的法律,这项技术在中
国不具有专利权,因而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张勤还表示,除非通用公司能够提供
确凿的证据证明,奇瑞公司通过什么样的非正当手段获取的SPARK的资料,侵
权说才能成立,仅仅是根据外观的类似不构成侵权。
也正是中国政府的表态和在争端调解上的失效,通用才提起了诉讼。虽然诉
讼占据中美知识产权合作的天时,却在地利与人和上缺乏支撑。通用在社会影响
力和形象上失败,在市场销售上也在败退,导致通用的主观努力结果非常让人失
望。
据媒体披露,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奇瑞被迫对QQ进行了三次安全碰撞
测试:第一次在天津的国家实验室,QQ通过了碰撞测试,通用不承认;第二次
又从奇瑞的生产线上随机抽取了一辆QQ,发改委监督再测试,通用后来还是不
承认;随后,奇瑞又做了第三次碰撞测试。三次测试,奇瑞耗资上百万元人民币。
2004年初,在通用(中国)的策划下,QQ与血统纯正的SPARK在海南展开了实
地较量。在不到3万公里的比试中,由于新投产的SPARK几次出现故障,通用
没有让随队奔赴海南观摩的记者们看到希望出现的结果。
也许一个网络调查能够佐证通用的结局:30%以上受访者认为奇瑞确实侵权
了,但是80%的受访者认为通用不可能赢得胜利。
日本丰田与吉利:一场不可能赢的诉讼
丰田和吉利的商标争端其实是中国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危机的肇始,这是
汽车领域第一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吉利是中国第一家生产轿车的民营企业,正
是从这里开始,中国汽车产业拉开了“知识产权本土保卫战争”的序幕。
2002年12月,丰田公司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侵权”为由提起对吉利的
诉讼,将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
业汽车销售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称吉利侵害了丰田公司的知识产权。
丰田称,从2000年5月份开始,吉利汽车公司在吉利集团旗下的美日汽车
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上使用的车标酷似丰田汽车“牛头”
造型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侵害了丰田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日本
丰田还认为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对外
广告宣传中打出“丰田动力,价格动心”和“使用丰田8A发动机”的宣传语,
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丰田根据吉利在被起诉时23200辆的销量和1%的利润率,算出吉利应赔
偿1392万元,加上律师费等总计索赔1407万元,要求吉利赔偿人民币1400
万元。
吉利适时地召开了一个“保护民族知识产权座谈会”,扛出民族大旗,声明
“吉利集团要为中国汽车业争口气”,使自己的高大形象立刻光芒四射,李书福
顿时成为民族英雄的化身,激起了全国人民保护民族工业的爱国热情。
还有媒体认为,“对于急于完全占领中国市场的跨国汽车巨头来说,今天还
弱小的吉利、奇瑞等本土企业是阻碍他们蚕食中国市场的绊脚石。情急之余,知
识产权成为外方汽车企业打压国产汽车企业的筹码。醉翁之意不在酒,跨国巨头
独霸中国车市的野心昭然若揭。”
在有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参加的专业鉴定会上,众专家经过仔细推敲和对比,
作出了“吉利美日汽车商标和丰田商标不可能被消费者混淆”的有公信力的结论。
这个结论一出,丰田立刻感觉到没有了胜诉的把握,于是在8月份的第一次开庭
中,丰田让步称只要吉利停止使用疑似侵权的商标和宣传用语,丰田就撤回诉讼
并放弃全部索赔。
2003年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丰田的诉讼请求。北京二
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属高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要经过深思熟虑后才会购买,
因此,他们对不同品牌的汽车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将原告的丰田图形注册商标
与吉利公司所使用的美日图形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对,凭借上述相关公众的一般
注意力,能够判断出二者在整体视觉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相关公众不会将二者
混淆或误认,也不会产生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利的联想。因此法院判决,吉
利公司使用美日图形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吉利公司在对涉案美日汽车进行宣传时使用‘丰田’及‘TOYOTA’文字及
‘丰田动力 动心价格’、‘搭载日本TOYOTA8AFE四缸电喷发动机’字样,并
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丰田汽车公司生产’字样,带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
尚未达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产品的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程度,
相关公众不会误认美日汽车发动机系日本本土制造,且8A发动机的技术实际来
源于丰田株式会社,该行为不会对丰田汽车的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吉利公司
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丰田对吉利的诉讼以失败告终,这为中国汽车行业外国企业在社会舆
论上的整体失败奠定了基调,成为跨国汽车企业打着知识产权大旗无理危害民族
汽车品牌的铁证。
本田与力帆:局部胜利的孤岛
日本本田和重庆力帆之间的商标诉讼,是汽车行业所有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
惟一的外方胜利案例。
本田和力帆的争端由来已久。重庆力帆的前身是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
1997年开始生产摩托车整车。当1995年轰达向无锡某企业花4万元买来“轰
达HOGDA”商标,并向国家商标局注册“轰达SIO-HOGDA”商标时,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对此提出异议。本田认为,“轰达”的汉语拼音和本田的
英文就相差一个字母G,本田的是HODA,轰达汉语拼音字母是HOGDA。
1997年7月1日,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提出的“轰达SIO-HOGDA”商标
侵权异议成立,因此这一商标不予注册。
1997年,中国国家商标局裁定后,本田在中国打假过程中仍然发现标有
“HOGDA”标志的力帆摩托车在卖。2000年,本田在浙江温岭市、江西南
昌市工商局的帮助下,对市场正在销售的标有“HOGDA”标志的摩托车发动
机进行了取缔,南昌工商局和温岭工商局分别给经销企业处以61万元和4.2万
元的,并将发动机上的“HOGDA”标志除掉。
2001年11月,重庆轰达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
成了由“轰达”向“力帆”的变身。2003年,力帆集团销售收入达60多亿元
人民币,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排名中国摩托车行业第一。
但是,本田发现力帆的侵权行为一直存在。2001年4月,本田向力帆集团
发出警告信,希望其全部停止侵权行为。交涉未果后,2002年7月24日,本
田携大陆旗下的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坐上原告席,以商标侵权为由
指控位于北京通州区的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以下简称自立商店)店主曹亚文、重
庆力帆摩托车厂以及力帆集团侵犯了本田“HO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三被
告共同赔偿2502万元,并要求法庭认定“本田”为驰名商标。本田拿出的证据
是其购买的三辆力帆摩托车——“力帆LF100-4”与“力帆LF110-B”使用的
“Hongda”标志与日本本田的“Honda”相类似。
日本本田北京办事处对外发言人朱林杰对记者说:“力帆在摩托车同类产品
中使用与本田公司相似的商标,极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原来消费者可能想购
买本田公司的产品,可是看到商标相似的产品转而购买了力帆的产品,损害了本
田和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力帆称涉案摩托工艺粗糙,不是自己所生产,自己也是中国假冒摩托
车的受害者。此外,力帆还称本田起诉力帆是因为在越南市场上处于劣势,并以
中国摩托车行业整体利益为由,呼吁各界支持。
而本田在中国摩托车行业的“挑事者”形象也已经深入人心(2004年以前,
本田已经在中国发起了7起知识产权诉讼,其中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加上其
是日本企业的关系,非常容易遭致媒体和公众的反感,因此,对于本田,媒体并
没有好脸。
有观点称:“在市场和利润被不断瓜分的环境下,日本摩托车企业普遍感到
了惶恐和压力。自2000年以来,本来在东南亚市场一统江山的日本摩托受到中
国尤其是重庆摩托的猛烈进攻。凭借物美价廉的优势,中国摩托企业已占据了东
南亚近80%的市场份额。”据统计,中国每年生产的大约1100万辆摩托车中的
近900万辆是“盗版”日方产品,其中200万辆出口到亚洲各国。在中国市场,
日本本田、雅马哈、铃木、川崎重工先后针对知识产权开展了多次大规模行动。
只有少数媒体对中国摩托车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危机忧心忡忡,对行业普遍
拥戴的仿冒发展道路的前景深刻忧虑:“有日本企业认为中国摩托业90%的技术
侵犯了日本的专利。”“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自己设计制造有自己知识产权
的产品。”
但是,在如此有利的舆论条件下,力帆却自毁长城,出了一记昏招——注
销了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不免给人以做贼心虚的印象。2004年12月20日,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HOGDA”标志与本田注册商标“HODA”二者相近
似,涉案的“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GDA”“LIFAHOGDA”、
“LIFA-HOGDA”标志,已构成了对“HO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一审判决,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并停止制造、销售标
有“HOGDA”等标志的侵权产品。此外,北京一家销售力帆摩托车的店主也
被判决赔偿对方6000元。
法院还指出,力帆实业在对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
算及申请注销之前,明知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已为未决诉讼中的被控侵
权行为人,因此其行为具有使重庆力帆力邦摩托车有限公司逃避侵权民事责任的
主观恶意,其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田的胜利只不过是有限胜利,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因为被
告公司被注销而没有得到支持,巨额索赔也被认为没有根据。然而,与本田在其
他诉讼中的全局失败相比,对力帆的有限胜利给了本田一个喘息的孤岛。
DVD专利费之争:中国制造业的蒙羞
如今,一谈到中国企业因为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产业标准而受外国企业
压榨,言必称DVD专利费。这个持续7年的争端,已经成为中国制造业的一大
旧伤,并且至今还在时时作痛,不断引发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1999年6月,正是DVD开始在市场上流行的时代,6C(包括日立、松下、
JVC、三菱、东芝、时代华纳)宣布“DVD专利联合许可”声明,要求世界上所
有生产DVD的厂商必须向他们购买“专利许可”。
2000年11月,6C又出台“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并开始与中国DVD
企业就专利费缴纳进行谈判。
2002年1月9日,深圳普迪公司出口到英国的3864台DVD机,被飞利
浦通过当地海关扣押,依据是未经专利授权;2月21日,德国海关也扣押了惠
州德赛公司的DVD机。至此,专利费之争走上国际贸易前台,逼迫出口量占世
界DVD总产量70%的中国DVD企业直面此问题。
2002年3月8日,6C发出最后通牒称,就DVD专利费问题,6C在过去
的两年间努力与中国电子音像协会进行了多达9次的谈判未果,所以现在中国
DVD企业务必在3月31日之前与6C达成DVD专利费交纳协议,否则他们将
提起诉讼。6C的要价是每台DVD收取20美元,在当时中国DVD厂商200元
人民币的利润空间中,6C就要拿走一多半。
2002年4月19日,6C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
口1台DVD,将支付4美元专利使用费。2002年11月,持有DVD专利的6C
联盟再次提出要求:明年中国的内销DVD也得交专利费,要价每台12美元。
随后,该协会又与3C签订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向其支付5美元的专利
使用费协议。其他专利使用费支付情况是:lC汤姆逊收取每台售价的2%(最低2
美元)的专利使用费,杜比每台收取1美元的专利使用费,MPEG-LA每台收取4
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调整为2.5美元)。至此,专利收费风波似乎告一段
落。
每台高达16~19美元的专利费,让前几年还在央视争夺广告标王的中国
DVD厂商沦为代工,国产品牌大量消亡。而且,由于DVD专利技术的高度扩
展性、中国制造企业在世界上迅速膨胀的市场份额和专利保护的落后,加上专利
费收取的顺利,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
光盘、光盘刻录机、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
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可能很快会波及到PC、移 动通讯、生物医药等高科技
领域及相关主导产业。这种情况引起了政府、产业以及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担忧。
随着DVD市场的成熟,价格大幅下降,没有调整的专利费成为中国企业头
上越来越紧的枷锁。中国企业出口一台售价32美元的DVD只能赚取1美元利
润,而交给国外企业的专利费却高达60%。同时,飞利浦等专利联盟在与国内
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共有近3000项专利,在普通DVD里有用的不到10%。这种
在出卖专利时不加细分,捆绑收费的做法,引起了国内DVD业界的不满。
2004年6月,在国内多家骨干厂商的支持下,无锡多媒体正式在美国圣地
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状告3C(索尼、先锋、飞利浦)专利联
盟,指控其目前针对中国DVD企业的征收专利费行为,违反美国的《谢尔曼法》
以及加州垄断法等法律,并要求判决3C专利无效以及无法执行,并追偿超过30
亿美元的专利收费。在2004年,地区的两家碟机企业,也曾以同样的
理由起诉3C联盟获得胜诉。
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称:第一、3C的固定专利价格违反了专利费要根据体
系的浮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条款;第二、包含大量非必要专利的专利分析报告证实
了3C违反专利池只能包含必要专利的基本原则;第三、连续对于无锡多媒体有
限公司申请的无理由拒绝,造成不公平授权的使用;第四、集体垄断市场,高授
权或不授权,违反垄断法。
广大媒体对此反应强烈,称这是21世纪最重要的官司,因为这是中国企业
在面对外国企业巨头,利用法律手段争取应有权利的开始:“中国碟机企业以拿
起法律武器的方式正式打响反抗国际专利霸权的第一”,“中国企业要回尊
严”。
同年12月28日,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同样诉讼理由状告4C(加
上LG),并修正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
体诉讼。
同时,香港东强电子集团和飞利浦之间也发生了争议,香港东强电子在德国
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反诉东强电子集团及其13
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就香港东
强电子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飞利浦的欧洲专利
EP0745307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在诉讼压力下,2005年3月10日,6C专利联盟突然近期表示将降低中国
DVD专利费1美元,但是中国企业并不领情。尽管两个企业在美国起诉4C联
盟一案并没有被法院立案受理,中国企业由中国知识界出面,在本国又展开了维
权行动。
2005年底,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张平、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
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
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等五位知名教授针对3C专利
池中以飞利浦公司为权利人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
中国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提交后的两天,十多名国内知名知识产权专家聚集北大,研讨我国知识产权反垄
断制度的构建,并对这一无效请求表示支持,对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在华收
取高额许可费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2006年12月10日,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签署联合声明,飞利浦迫于专
利审查和国内外的市场压力主动求和,最终决定将该项专利从3C DVD专利联
营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表示对此项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五位教授
同意撤回对该项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双方还就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发
表了联合声明。
媒体称,该案的和解有助于推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对我国企业具有
一定的警示和借鉴意义;但这一结果并没有达到舆论所期望的降低DVD专利费
的目标。
万艾可马拉松:“伟哥”的独自快乐
美国辉瑞公司赢得了专利官司,输了商标权官司,但是最终输了中国市场。
美国辉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其主打产品之一——阳痿
的药品“万艾可”,去年在全球的销售总额就达到16亿美元。目前“万艾可”
在我国销售额约为8000万元,而整个中国ED市场则有上千亿元的规模。
正是这个“万艾可”,在中国引出了一连串专利和商标纠纷,被媒体称为“伟
哥马拉松”。在中国,从没有一个专利案件能够像伟哥案那样在如此漫长的时间
里持续吸引着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的眼球。
在1994年,辉瑞公司就开始申请“万艾可”在中国的专利权。2001年9
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万艾可”发明专利权。同年,国内12家
企业(媒体称之为“伟哥联盟”)联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万
艾可”专利无效,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
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为由宣告辉瑞“万艾可”专利无效,这一结果意味着中国企业可以生产万艾可的
仿制药。专利的撤销立即激发了国内企业准备仿制的积极性,有17家宣布即将
进行仿制,准备投入“伟哥”生产,争抢ED市场的大蛋糕。
辉瑞公司对此结果表示非常失望。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甚至公开表示,
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2004年9月,辉瑞一
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2005年3月31日,北京市一
中院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直到2006年6月2日,法院依据《专利法》
第26条第3款认为,辉瑞该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
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
予撤销”。
至此,辉瑞一审胜诉,重新拥有了专利权。尽管部分被告已提起上诉,但从
某种意义上讲,该案已告一段落。涉案专利于1994年申请,保护期限直到2014
年。由于药品生产还要经过申请、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审批等阶段,即使届
时国内企业在二审中胜诉,也没有多少发展时间和空间了。
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官司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经典案例”,被法律
界认为是近年来最大的一起专利复审案,更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判决。
但是,这个判决结果引起了许多媒体和产业界人士质疑。有媒体称,“其实这一
专利除了美国、日本等国家外的其他国家都遭到质疑。2000年11月英国高等
法院对辉瑞的该项专利权做出了无效判决,认为:辉瑞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
基于公共知识,该化合物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能受到专利保护,业界
也把这个理由称之为,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也有对“伟哥联盟”表示同情,强调维护仿制药企业利益对于整个中国制药
业的意义:“国内企业对‘万艾可’仿制药的研发投入少则几百万,最多的投了
3000多万元,因此辉瑞胜诉让他们损失惨重。万艾可专利诉讼案足以促使中国
立法机关认真考虑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修改问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后,应当在维护和完善货物贸易规则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积极修改服
务贸易规则,防止少数发达国家利用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继续损害发展中国
家的利益。”
目前我国生产的3000多种西药中99%是仿制药;近几年生产的837种新
药中97%是仿制药,而且其中约60%还处于专利保护期。国内6000多家药厂
多数仍在依赖平均利润只有5%~10%的低水平仿制药品存活。
也有媒体清醒地认识到,“国内药企也许可以通过申请对方专利无效,以取
得合法仿制专利的办法实现短期盈利的目标,但并非长远之计。只是仿制别人的
专利,即使这种途径合法,但是没有创新,没有自己的专利,就会永远处于被动
地位。中国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创新,不断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这场马拉松战争还牵涉到历时8年的“伟哥”商标权争夺。
1998年,辉瑞公司的抗ED(男性性功能勃起障碍)特效药“Viagra”刚刚问
世并在全球引起关注,“伟哥”这一名称也被媒体作为“Viagra”的中文译名广
泛传播。但是,广州威尔曼公司已经抢先在中国注册了家喻户晓的“伟哥”商标,
致使“Viagra”进入中国后,只能注册为“万艾可”。
2002年6月21日,威尔曼的“伟哥”商标通过国家商标局初审并进行公
告,但辉瑞提出了异议,“伟哥”商标注册证因此一拖再拖。2005年9月,辉
瑞方面把广州威尔曼公司、销售“伟哥”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以及两家授权
生产厂商(江苏联环药业( 14.42,0.07,0.49%)以及上海东方制药)告上法庭,称上
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伟哥”,涉嫌侵权“万艾可”已注册的立体商标,要求
4家企业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
2006年12月27日,在经历了1年多的审判后,法院最终认为,江苏联环
药业以及上海东方制药未经辉瑞公司许可,生产与辉瑞商标相近似的菱形与蓝
相结合的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与辉瑞公司的“万艾可”有特定联系,
构成了对辉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赔偿辉瑞公司人民币60万元,并责
令其停止销售和生产与“万艾可”相似的药片。但威尔曼公司是通过合法渠道获
得商标,并没有被宣判构成侵权。
对于商标权的争夺,媒体反应非常平淡,一个原因可能是商标注册争端在中
国已经不鲜见,另外也可能因为抢注的是中国本土企业,客观上也为消费者福利
尽力了,因此可以被看成“有商业头脑和眼光”,不便将其视为在海外抢注中国
品牌的案例来评论。
辉瑞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已经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通过裁决“伟哥”为驰
名商标一途夺回商标权。目前,此案还处于法律程序之中,“伟哥马拉松”看来
还要继续下去。然而,双方的争夺下,中国的ED市场迎来了其他跨国巨头的竞
争者,市场上假药泛滥,辉瑞的市场份额也在下降。也许,是考虑放弃“不授权
中国厂商生产”原则,降低售价取得共赢的时候了。
美国337调查:残酷的遭遇战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公司及其日本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
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中国在美销售的墨盒(Ink Cartridges)产品侵犯了其关于
喷墨打印机墨盒的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随后惠普在6月也启动了337
调查,一时间,“337调查”频繁出现在媒体上。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
不公平贸易行为,主要针对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337调查”由
于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措施严厉且缺乏有效的救
济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该企业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该
国同行业的同类商品也可能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媒体认为,近年来,中国制造业企业因为低价进入美国以及欧洲市场,频繁
遭遇337调查,337调查已经成为继“301条款”之后对中国企业最不利的贸
易武器。从1986年第一起有关中国的“337调查”开始,截至2006年6月,
涉及中国内地产品的337调查共计53起,占调查总量的9%,其中有46起案
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
回顾历年来影响极大的几个337调查案例,不难发现,337调查是勇敢者
的游戏,最有效的是积极应诉,虽然不能保证胜利,但是总比退出市场要好。
2007年3月,珠海纳思达与惠普公司达成和解,惠普对中国耗材启动的337
调查宣告结束。但是,对爱普生的诉讼全面失败,2007年3月31日,美国国
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初审裁决,宣布精工爱普生的11项专利全部有效,认定
24家公司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中,有超过1000种型号的墨盒侵犯了爱普生的专
利,并建议发布一个普遍排除令和停止令,要求所有被告停止向美进口和在美销
售侵权墨盒,并禁止所有侵权墨盒进入美国市场。
2006年5月16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向ITC提出申请,指控7
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侵犯其1项商标,要求启动337调查。
由于337调查将对中国高端打火机行业产生“灾难性”影响,作为国内打
火机主要生产基地之一,温州烟具行业协会曾呼吁全国打火机行业联手共同应对
调查。但是,在最后应诉期限9月1日之前,除恒星公司外,中国再没有一家
打火机企业采取应诉行动,也没有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交不应诉的理由。
温州恒星烟具有限公司随后组织律师团队,积极地参与了337调查的应诉
工作,并成为“这场蚂蚁与大象的对抗中唯一一个积极抗争的中国民营企业”。
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2006年12月,Zippo最终主动提出和解谈判。媒体称:
“这标志着该公司应对中美打火机337商业调查的诉讼取得战略性胜利。目前
该案也是如潮袭击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中少有的和解案例。”
自2006年9月15日后,来自中国的打火机除温州恒星的货柜外,都受到
美国海关的监管。而根据调查结果,Zippo要求对认定涉案打火机颁布“永久性
普遍排除令”将自动成立,届时,中国大部分高端打火机将在美国市场受阻。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Eveready电池公司,以侵犯其无汞
碱性电池生产技术专利权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福建南孚、宁波
双鹿、四川长虹( 9.15,-0.08,-0.87%)等7家电池生产厂商,要求展开337调查。
在接到诉讼后,中国电池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分别对本国和对方产品的技术层面进
行研究,然后聘请经验丰富的美国律师辩护。
此案好事多磨,一波三折。2004年6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
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6
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劲量公司
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10月
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申诉。2006年1月25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败诉。
媒体称,这是中国在337调查系列案例中赢得的最全面、最振奋人心的胜
利,是积极应诉,勇于斗争的结果。而实际上,这还是目前中国企业在337调
查中赢得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完胜。
2005年7月1日,美国Unilin 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
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告圣象集团等中国18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
侵权。7月6日,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举行了紧急会议,决定由商务部牵头应诉。
2006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荷兰Unilin公司的779号地
板锁扣专利无效后,多数中国木地板企业都以为,这场耗时一年有余的“锁扣”
纠纷,最终将以中方胜利而结束。
但是2007年1月下旬,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38家全球被诉企业(其中
包括圣象等中国企业18家)在美销售的强化木地板(以下简称地板)专利侵权,而
同期签发的普遍排除令,则会导致大量的中国木地板在美国海关被拒,此事几无
翻盘可能。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出口到美国的强化木地板约为3000万平方米。败诉
后,这些地板若还想在美国市场销售,就必须向荷兰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
万至12万美元,此外,每销售1平方米还需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这
可能导致处于中低档的中国地板厂商集体跳水。
媒体认为,此次败诉“源于我国木地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保护自主知
识产权意识薄弱,造成侵权”,并鼓励地板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十分客观。
此外,中国近来还面临着灯具、发动机、万用表、首饰盒以及饲料等行业的
337调查,更是给中国制造业的知识产权状况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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