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九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决
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4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
锦涛
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决定
(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补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
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情形,导致损害,受害人有依照本法获得
国家补偿权利。
“本法规定补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
她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其权利承受人
有权规定补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补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应当予以补偿。
“补偿祈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长一款,作为第三款:“补偿祈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
应当阐明与受害人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长一款,作为第四款:“补偿祈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补偿义务机关应当
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偿祈求人需要补正所有内
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补偿义务机关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与否补偿决定。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应当充分听取补偿祈求人意见,并可以与补偿祈求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和补
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进行协商。
“补偿义务机关决定补偿,应当制作补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送达补偿祈求人。
“补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补偿,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补偿
祈求人,并阐明不予补偿理由。”
第十四条:“补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与否补偿决定,补偿祈求人
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偿祈求人对补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补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
补偿决定,补偿祈求人可以自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增长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补偿案件,补偿祈求人
和补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补偿义务机关采用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期间,被限制人身
自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补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与否存在因果关系,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负
责人员,关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
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
一,受害人有获得补偿权利:(一)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用拘留办法,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用拘留办法,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
事诉讼法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布无罪终结追究刑事
责任;(二)对公民采用逮捕办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布无罪
终结追究刑事责任;(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她人以殴打、虐待等行
为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
者死亡。”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
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
之一,受害人有获得补偿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等办法;(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负责人被羁押”。
第四项修改为:“(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
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个人行为”。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她组织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该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用拘留办法,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国家补偿,作出拘留决定机
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用逮捕办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布无罪,作出逮
捕决定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
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解决,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人民法院为补偿义务机关。”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补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补偿。
“补偿祈求人规定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
“补偿祈求人提出补偿祈求,合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补偿义
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与否补偿决定。补偿义务机关作出
补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补偿祈求人意见,并可以与补偿祈求人就补偿方式、补
偿项目和补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规定进行协商。
“补偿义务机关决定补偿,应当制作补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送达补偿祈求人。
“补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补偿,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补偿
祈求人,并阐明不予补偿理由。”
第二十四条:“补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与否补偿决定,补偿祈求
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补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补偿祈求人对补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补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
补偿决定,补偿祈求人可以自补偿义务机关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补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补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补偿祈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
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偿祈求人不服复
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补
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补偿祈求人可以自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补偿决
定。”
十七、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解决补偿祈求,
补偿祈求人和补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补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与否存在因果关系,补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十八、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解决补偿祈求,
采用书面审查办法。必要时,可以向关于单位和人员调查状况、收集证据。补偿
祈求人与补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补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补偿
祈求人和补偿义务机关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十九、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补偿
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设立补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构成,构成人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二十一、增长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补偿祈求人或者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
委员会作出决定,以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补偿委员会作出补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补偿决定违背本法规定,经本院
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补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
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发现违背本法规定,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补
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
出决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前款规定情
形负责人员,关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导
致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补偿因误工减少收入。减少收入每
日补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五倍”。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导致某些或者所有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付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长必要支出和继续治
疗所必须费用,以及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依照丧失劳动能力限度,按照国家
规定伤残级别拟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导致所有丧
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费发放原则,参照本地最低
生活保障原则执行。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她无劳
动能力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
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导致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相应精神损害安慰金。”
二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惩、
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返还财产”。
第五项修改为:“(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
款;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应当支付相应补偿金”。
增长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返还执行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金
钱,解除冻结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
预算。
“补偿祈求人凭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补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补偿
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补偿金。
“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补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
限向关于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支付补偿金。
“补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补偿祈求人祈求
国家补偿时效为两年,自其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
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
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补偿祈求,合用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规定。”
本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依照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
调节,重新发布。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3:0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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