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死亡债务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趋势很好,但是在现实⽣活中,由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问题,可能会存在着债务,这是⽐
较常见的。很多⼈对于⼀⼈公司法⼈死亡债务如果处理的问题存在着疑惑,那么,债务的承担与法⼈的关系问题是怎
么样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公司法⼈死亡债务如何处理
⼀、有限公司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前没有⽆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
册资本也采⽤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分批到位),但是有
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公司时注册资本全
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现将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不到位,出资不⾜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没有达到公司法关
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格未能合法产⽣的(公司法⼈⼈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
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不⾜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
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
让导致股东为⼀⼈,在6个⽉内既未吸纳新股东,⼜未进⾏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
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财务账⽬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混同,并持续地使⽤同⼀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为、交易⽅式、交易价格受同⼀控制股东⽀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
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格即被股东所吸收⽽不再独⽴,
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般瑕疵⾏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时出资不⾜,但后来已经补⾜出
资的;项⽬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但在其后的项⽬运⾏中投⼊的资⾦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
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
⼈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
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为。
综上所述,通过上⽂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得知,法⼈死亡债务的承担者是由公司来进⾏承担的,由于公司的形
式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根据遇到的具体情况,来对于公司债务的承担和处理⽅式作出做好的
处理⽅法。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边有专业知识的律师朋友或者相关律师机构,也可以线上咨询店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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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4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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