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07:09: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white 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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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羁押应具备以

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

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

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一、逮捕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逮捕羁押应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

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羁押期限有多长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

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侦

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

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般羁押期限

一般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

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

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

件。

特殊羁押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

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

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

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

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

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

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

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

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

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根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

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

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

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羁押在看守所的人,一定比关押在拘留所严重。因为看守所

是关押刑事犯罪或者被判刑的人,而拘留所则是关押行政处罚的

人,最多关押15天。当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委

托专业ls了解相关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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