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审核工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4-11-05 22:03: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德市华粤中英文学校)

证监会:IPO审核⼯作流程

关于证监会IPO审核⼯作流程,或许有些⼈还不是很了解。前瞻君今天再把证监会的详细审核流程分享给各位有需要的

⼈⼠。

以下内容来⾃证监会官⽹披露的IPO审核⼯作流程:

IPO审核⼯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

合、相互制约。对每⼀个发⾏⼈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式提出意见,避免个⼈决断。

⼀、基本审核流程图

⼆、⾸发申请审核主要环节简介

(⼀)受理和预先披露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政许

可程序规定》)、《⾸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1号)、《⾸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发申请⽂件,并按程序转发⾏监管部。发⾏监管部在正式

受理后即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并将申请⽂件分发⾄相关监管处室,相关监管处室根据发⾏⼈的⾏业、公务回避的有关

要求以及审核⼈员的⼯作量等确定审核⼈员。

(⼆)反馈会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审阅发⾏⼈申请⽂件后,从⾮财务和财务两个⾓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

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补充披露以及中介机构进⼀步核查说明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件受理顺序安排。反馈会由综合处组织,参会⼈员有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和处室负责⼈等。反馈会

后将形成书⾯意见,履⾏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进⾏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登记后转

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申请⽂件以及回复材料进⾏审核。

发⾏⼈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员进⾏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

责⼈、部门负责⼈进⾏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

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三)预先披露更新

发⾏⼈对反馈意见已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且需征求意见的相关政府部门⽆异议的,将安排预先披露更

新。对于具备条件的项⽬,发⾏监管部将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和⽤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并在收到相关材料

后安排预先披露更新,以及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四)初审会

初审会由审核⼈员汇报发⾏⼈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发

⾏监管部相关负责⼈、相关监管处室负责⼈、审核⼈员以及发审委委员(按⼩组)参加。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监管部初审⼯作的总结,履⾏内部程序后与申请

材料⼀并提交发审会。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步说明的

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尚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明的重⼤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

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反馈意见。

(五)发审会

发审委制度是发⾏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前发审委委员不固定分组,采⽤电脑摇号的⽅式,随机产⽣项⽬审核⼩

组,依次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各组中委员个⼈存在需回避事项的,按程序安排其他委员替补。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

进⾏审核⼯作。发审会以投票⽅式对⾸发申请进⾏表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申请适⽤普通程序。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记名投票⽅式,会前需撰写⼯作底稿,会议全程录

⾳。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

发审会由审核⼈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代表和保荐代表⼈各2

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聆询时间不超过40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有需要进⼀步披露和说

明问题的,形成书⾯审核意见后告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收到发审委审核意见后,组织发⾏⼈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回复。综合处收到审核意见回复材料后转相关监

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对回复材料进⾏审核并履⾏内部程序。

(六)封卷

发⾏⼈的⾸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封卷⼯作,即将申请⽂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作在按要求

回复发审委意见后进⾏。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回复,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封卷。

(七)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是指发⾏⼈⾸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的可能影响本次发⾏上市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发⽣会后事项的需履⾏会后事项程序,发⾏⼈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

会后事项材料。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相关监管处室。审核⼈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的,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履⾏内部⼯作程序。如申请⽂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

(⼋)核准发⾏

核准发⾏前,发⾏⼈及保荐机构应及时报送发⾏承销⽅案。

封卷并履⾏内部程序后,将进⾏核准批⽂的下发⼯作。发⾏⼈领取核准发⾏批⽂后,⽆重⼤会后事项或已履⾏完会后事

项程序的,可按相关规定启动招股说明书刊登⼯作。

审核程序结束后,发⾏监管部根据审核情况起草持续监管意见书,书⾯告知⽇常监管部门。

三、与发⾏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审核过程中,我会还根据特殊⾏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其发⾏股票的意见。

为深⼊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战略、⽀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发⾏审核⼯作服务⽔平,充分发挥沪、深两家

交易所的服务功能,更好地⽀持实体经济发展,⾸发审核⼯作整体按西部企业优先,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拟上市企业

审核进度的原则实施。同时,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件进⼊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

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度计划。

发⾏审核过程中的终⽌审查、中⽌审查和恢复审查按相关规定执⾏。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依程序处理。

发⾏审核过程中,将按照对⾸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相关要求组织抽查。

发⾏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研究,并根据内部⼯作

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讲师作为为新⽇股份IPO主办律师之⼀,以经⼿新⽇股份IPO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反馈意见为例,详细讲解该领域律师

如何理解证监会所提问题的意图和⽬的,以便实务中按照证监会要求正确回答所提问题和做出相关准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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