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
的权利。
原始取得:是指产权的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财产权。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
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
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电子计算机发挥功能并可运算出结果而由指令构成的集合体,即计算机
程序及有关文档。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
作的特定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
权利。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
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
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
表演者的权利: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利。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
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
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
使用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
用以及其他以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者产品。
方法发明:是指吧一种物品或者物质改变成另一种状态或者另一种物品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
和步骤的发明。
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一种规则和方法。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
先发明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
利,专利授权给最先完成发明创作的人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也称优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专利
权授给最先申请人的原则。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外
观设计的完成人。
职务发明创造:雇员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
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是指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申请的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及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申请阶段应该共同遵守的准则。
初步审查,形式审查,格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申请是否具备形式条件进行的审查。
早期公开:是指经过初步审查,对符合形式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经过实质审查前进
行放入公开。
实质审查:技术审查,是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所进行的审查。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相同或相似于专
利产品的产品的垄断权。
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
有权。
许诺销售:是为了促使销售的成立而在实际销售行为成立之前所为旨在实现销售目的的行
为。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
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而不再许可任何
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
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
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
标记。
商品装潢:是指为宣传和美化商品而附加的装饰,其构成文字、图案、彩、造型或其他组
合。
商号:即企业名称中的特征部分。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
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
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
的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
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颜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但不包括单一颜。
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者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
使用原则:商标创设后须实际使用于商业活动,商标仅基于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形成。
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
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优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
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
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禁止权:即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
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许可权许可他人行使。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
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
比较广告:是指使用人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相媲美。
商标用尽:商标权利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
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权利转移。
淡化:减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
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
冲淡: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从
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弱化。
玷污:是指一个商标被用于某些服务或商品上或用于某种环境下,有可能使该商标良好信誉
被贬低、毁损。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2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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