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问答
房产税
1、如何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没有产权的房产要不要缴纳房产
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
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
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
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的房产征收的一种
税,对于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如何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房产税的计税办法分为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据租金收入
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3、广州市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一)纳税期限
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
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
(二)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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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由房产坐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有多处房产,且
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坐落地点,分别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
产税。
4、拥有房产的企业使用房屋要缴纳房产税,那是不是停产或撤销后
就无须缴纳房产税呢?
答:根据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即使企业停产或撤销,房屋所
有人仍有义务缴纳税款。
5、无租给别人使用房屋或免租期是不是就无须缴纳房产税?
答:税法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依照房产
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
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6、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是否无须缴纳房产税?
答:税法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
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7、目前房产税主要有什么减免税规定?
答: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目前房产税的减免税优
惠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人民团体”是指经
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登记备案的各种社会团体。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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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8、转租房产租金收入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粤地税发[1990]432号文的规定,对
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的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
9、计缴房产税时,应如何确认及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答: 房产原值应包括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
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
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
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
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及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10、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计征房产税?
答:在基建工地为其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
食堂、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
建造由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
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
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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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需要计缴房产税吗?
答:省局粤地税函[1999]395号文规定:对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
取的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因租约期满时不退还承租人,属摊位租金性
质,因此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应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
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
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及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
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13、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加层、扩建、重建如何计缴房产税?
答: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
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
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还原房主所有,承租企业在无租使用期
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新增面积按从值计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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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2、未取得土地证的,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
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
照当地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4、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规定是怎样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
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
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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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
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学校、图
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
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8、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9、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
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6、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的规定,从
2014年12月31日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
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
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
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
地使用税?
答: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第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
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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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共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
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
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 * 综合楼使用土
地面积(平方米)/ 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平方米)
9、纳税单位及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如何计征土地使用
税?
答:纳税单位及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多层建筑,对
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10、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法[2006]186号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
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
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未经批准占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答:对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不按《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占用的土地(包括乡镇企业占用工、农业土地),
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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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
样规定的?
答: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税
额(每平方米):一级27元、二级18元、三级10元、四级6元、五级4
元、六级3元。工业用地的标准税额为:一级15元、二级12元、三级8
元、四级5元、五级3元。
白云区各镇街土地分级情况为:
三级土地:三元里街、景泰街、棠景街、新市街、黄石街。
四级土地:同和街、松洲街、同德街、京溪街、永平街、金沙街、
石井街、嘉禾街、均禾街。
五级土地:太和镇、钟落潭镇、江高镇、人和镇。
13、企业办的幼儿园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规定,企业办的学
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及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
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提供场地投资是否需要征收土地
使用税?
答:对于中方企业提供场地投资,成立新的合资(合作)企业,土
地使用权尚未转移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穗地税发[1999]60号)。其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
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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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
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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