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众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
防止因病致贫,我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下,
由我县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共同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以互助共济的
方式共同承担疾病风险。根据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
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办县
统筹。各级政府、集体、社会力量扶持和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实行全县
统筹,用于参加人因病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门诊补助和家庭人口交费限额内的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
均可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
加合作医疗,原则上其子女应有一户与其一起参加。
参加人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自觉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义务,按时交
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
第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社会捐助和农民交纳的
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2008年按每人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中央补助4元、
省补助6l元,市、县、镇争取补足25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每人交纳1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本县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
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才能报销外,计算报销金额时要把医药费用减去起付线
之后再按规定计算,下同),报销比例60%。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内各镇(场)
定点医疗机构。
(二)在本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
付线100元,报销比例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安县人民医院、潮安县
妇幼保健院、潮安县慢性病防治站。
(三)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以内本县以外的县(区)级公立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可报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35%。
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潮州市中心医院、潮州医院、潮州市中医医院、
潮州市妇幼保健院、红山医院、潮州市慢性病防治站、潮州市医药研究所、解
放军188医院、潮州东方女子医院。本市以内本县以外的县(区)级公立定点
医疗机构包括:饶平县、湘桥区、枫溪区的县(区)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四)在广东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广东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和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发生急诊的参合患者在就近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可报
销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30%。广东省卫生厅批准的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共28家,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批准确定。
(五)在市级定点医院医治无效,介绍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可报销范围的
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30%。
(六)正常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100元,剖宫产(符
合计划生育政策)每例补助500元,不再按住院比例报销。
(七)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当年度住院报
销比例提高5%,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特殊病种的门诊报销,其范围是:患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功
能衰竭的透析,器官移植术后的抗免疫,瘫痪,精神病,肺
结核病。以上特殊病种门诊参照住院报销标准和报销手续办理报销(特
殊病种门诊报销不减起付线),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报销不超过3000元。
病必须由县级以上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疾病证明书,其他门诊特殊病种必须
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特殊病种疾病证明书。
以上(一)至(八)项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额为30000元。
(九)参合人员持《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及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
诊就诊,可免收1元挂号费。
(十)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纯二女户光荣证》的,其
夫妻及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患病住院,可减免其30%的住院床位费,同时,因家
庭困难,住院医疗费用难以自负的,可申请县新农合救助基金给予其10%的住院
医疗费用补助,最高2000元。
(十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卫生下乡活动,优先服务参加农村合作
医疗的农民,检查项目按成本优惠收费。
(十二)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以户为
单位,按每人10元的标准计算家庭普通门诊补偿资金,用于该户的家庭成员到
户口所在镇卫生院门诊或体检的费用补偿。家庭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偿的具体
办法按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制订的《潮安县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普通门诊补
偿办法(试行)》实施。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自行投医、自购药品或
购买滋补品;因工伤、酗酒、自杀、自残、斗殴、、交通事故等行为所产
生的医药费用;依法应由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等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计
划生育四术等医疗费用;施行美容手术或对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需要的
矫正、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等辅助性项目费用;预防保健康复、
疗养等费用;救护车费、陪人费、输血费、生活用电费、空调费、超出普通病
床基本标准的费用(基本床位收费标准:每人每天32元,低于32元按实报销)、
特需服务费、特殊材料费、自费药品以及公费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门诊
费用(特殊病种,住院前当天的检查、住院期间转上级医院检查以及家庭普通门
诊费用限额补偿除外);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法乱纪等原因住院的医药费用;
门诊输液、观察、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潮州市辖区内非本《章程》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包括急诊);省
内其他地区非本《章程》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急诊有提供病历除
外)、省外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等。
第七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凡在本地或外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或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告,对
需要核实的,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接报后,应尽快予以核实。没有按规定报
告的,不予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方式:
(一)推行即时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全县推行县内定点医疗
机构即时补偿工作,参合人员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即可领取补偿
款,具体工作方案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制订实施。
(二)未实行即时补偿工作和参合人员在本市或异地定点医院住院,当事
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销手续,
实行事后补偿。
1、填写报销呈批表。当事人须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
销呈批表》,按规定内容填写。
2、提供凭证。报销凭证包括如下资料:
(1)住院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公立医院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其他
定点医院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当事人或其亲属必须在收据背
面签名。
(3)住院费用清单(镇卫生院可不提供)。
(4)个人资料: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参加合
作医疗收费收据的原件,经核对后,留存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5)急诊的需提供医院急诊证明、因事外出或外出打工的需提供外出相
关证明。
(6)由市级医院介绍到上级医院住院的,必须提供市级医院介绍信。
(7)正常住院分娩和剖宫产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8)其它。
3、村委会证明。村委会根据当事人参加合作医疗、住院报告时间和住院
情况,在《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呈批表》中作出证明,并由审核人签名,加
盖公章。
4、呈送。经村委会证明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将有关资料报镇(场)
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
5、审核。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对报销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
审核(属外伤的,必须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对符合补偿规定的,
按本章程规定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由镇(场)分管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复核,报镇(场)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镇(场)农村合作
医疗办公室在《呈批表》加盖公章。
6、支付。经镇(场)审批同意的,镇(场)财政所向当事人签发取款支
票,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在报销表上签收。
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报销手续的应有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并应将有当事人
收款后的签收记录的回执,交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备查对。县农
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对各镇(场)报销情况进行核查。每月报销日期由各镇
(场)确定。
第十五条 县、镇(场)、村三级都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
制度。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文字信息和数据信息。文字信息包括
应向社会公布的政策规定、发展概况、工作动态、数据分析等;数据信息包括
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统计、基金收支情况、合作医疗补偿救助情况等(补偿、
救助情况要列出具体名单)。利用互联网公布的,数据信息应每月公布一次(部
分信息可每季一次)。用书面形式公布的,数据信息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有
条件的可每月及时公布。公布的文字信息应在生成后一个月内公布。
第十六条 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
人抢救的医疗费用报销,由县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各镇(场)要严格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报销范围、报销标准认真
把关审批。参加人虚报、冒领或骗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一经查获,由镇(场)
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向当事人索回损失,并取消其当年报销合作医疗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滥用职权、循私舞
弊、玩忽职守,致使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或挤占、挪用、贪污合作医疗资金
的,除追回流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外,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凭《农村合作医疗证》就诊。《农
村合作医疗证》不得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否则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如有遗失,需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到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资助下,农户之间互相帮助的非营利性
公共事业,广大农户应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传统美德,积 极参加合作医
疗,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各镇(场)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广泛组织、
宣传、发动农户参加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
保障适度的原则,每年略有节余,保证参加人的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和
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镇(场)必须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电脑信息化管理,将参加
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资金的收支情况、报销情况等相关资料,
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必须及
时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录入,并每月按要求上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列入基层领导班
子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补充
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原《潮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安府〔2008〕12号)同时
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1:5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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