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5: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kindred)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二)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解读

6、危险驾驶罪

《修九》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1)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

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2)犯罪主体范围有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

4)公路客运严重超载、超速列入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打击酒后驾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次刑

法修改对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作出规范,将有效减少这类事故的

发生。

7、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罪

《修九》九、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该条修改,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九》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旧对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部分,增加了罚金刑。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

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9、伪造货币罪

《修九》十一、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1)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代之以并处罚金的表述。

2)取消了该罪的死刑。

10、集资罪

《修九》十二、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

十五条

取消集资罪、票据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的死刑。

11、强制猥亵男性入刑

《修九》十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我国刑法典中罪和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由于犯罪对象的限制很难适用,导致男

性同性性侵行为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修改填补了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空白。新旧对

比:1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他人”,即包含了男人。2增加一种处罚情

形,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便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但

是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2、罪

《修九》十四、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新旧对比:

1)取消了过程因过失造成被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人死亡的,

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2)除了规定杀害被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

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13、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修九》十五、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新旧对比:1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2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

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

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区分两种

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

回原居住地的。

14、网络诽谤

《修九》十六、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该条修改增加了网络诽谤,并明确了证据的收集问题。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

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

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

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15、个人信息泄漏

《修九》十七、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新旧对比:1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状有变,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

主体,不再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任何达

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都可构成该罪;不再限定获取途径、手段。旧条文下,只有行为人通

过在本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

人的,才可能构成本罪。新条文下,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的,不论如何获取,都构成本罪。对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犯此罪的,则成为从

重处罚的条件。2量刑加重。旧条文只有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新条文增加了三到七年的量刑档,并处罚金,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修订

后规定的加重刑,也适用于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3款数有变,由三款增

加到四款。

《刑法修正案(七)》在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时仅仅将该罪的犯罪主

体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样的规定不符

合当下我国打击个人信息犯罪的现实需要,因而修改后将该罪的犯罪主体扩大为履行职责

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处罚范围较为狭窄,难以对危害性

较大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三是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不清。《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没

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作出具体的界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很宽,在不同的法律关

系中有不同的解释,例如隐私权中有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中也可以有个人信息,因而对于

“个人信息”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问题。

16、虐待罪

《修九》十八、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新旧对比:第三款增加了但书规定,使一般的虐待罪案件由只能自诉转为原则上自

诉,例外情形下可公诉的案件。可以对家庭成员中的弱势体的儿童、老人,提供更周延

地刑法保护手段。例外情形就是修订后的第三款的但书: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因受到强

制、威吓无法告诉。“没有能力告诉”,可能包括以下情形:被害人瘫卧在床而没有行动

能力的,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被害人原因而造成的不能告诉。“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

诉”,在实践中认定起来会有一定困难。尤其是其中的威吓,取证上会存在相当的难度。

使一般虐待罪在符合但书情形下可转为公诉案件,

17、虐待罪

《修九》十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增)

新增此条,加重了对虐待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以扼制虐待行为;主体范围扩至家庭成

员以外,并将单位纳入本罪主体,以有效防止和惩处发生于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

等单位内的虐待现象。

1)犯罪主体突破了家庭成员的限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仍属特殊主体。被监护人、被看护人

也有范围限制,仅限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和残疾人这类特殊人员。换言之,这

四类特殊人员之外的人,与行为人必须具有家庭成员关系,才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要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

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等单位;在监护、看管

上述四类人员过程中,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的行为,且虐待行为达到情节恶劣。

3)刑期由原来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8、抢夺罪

《修九》二十、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新旧对比,将入罪条件由原来单纯的以抢夺数额来衡量,修改为既可以以数额也可以

以抢夺次数衡量入罪条件。以次数衡量,要求“多次抢夺”,但排除其中任何一次抢夺财

物数额达到较大的起刑点的情况。换言之,以多次抢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求行为

人虽有多次抢夺行为,但每一次抢夺的财物都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便可直接按

数额定罪量刑即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对于多次抢夺发生的时间

间隔,本次修订后的条文没有规定。根据对最高法于2013年公布的抢夺罪司法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理解,再结合其他司法解释中对多次的解释,按照司法

实践中对多次的次数和时间间隔上的惯常理解和运用,该处的多次在时间跨度上,原则上

应被限定于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

19、妨碍公务罪、袭警

《修九》二十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本条罪名为妨碍公务罪,新增第五款“袭警从重处罚”。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暴

力袭警案件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

20、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

《修九》二十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新旧对比:

1)增加并处罚金的附加刑;主要体现在该条三款规定的起刑档,旧条文不并处,新

条文并处;

2)第三款罪名由旧条文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变造、买卖居

民身份证件罪。构成要件上相比,新条文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

罪,主体和主观方面都相同,但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

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多少证件,并列举了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证件。概括来说,新条文下该罪客体应为国家

对凡属能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在伪造、变造之外,新增了买卖这

一行为。在买卖身份证件涉罪的情形下,不论买卖的是伪造、变造的还是真实、合

法的证件,只要实施了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该罪仍属行为犯,

即只要有符合罪状描述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有无后果不论。

3)罪状描述中的情节严重,不是入罪要件,而是加重处罚情节。

21、使用属犯罪

《修九》二十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该条为新增,进一步扩大处罚范围,即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的身份证明的证件,

也按照犯罪处罚。该罪与第二百八十条不同之处在于,不属于行为犯,而是情节犯,即使

用或盗用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主观方面是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

道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客观方面,使用行为必须发生于按照国家规定应

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如购买火车票、机票时。反过来,非上述场合的使用,如在公

民之间的使用,则不构成本罪。该罪只有一个量刑档,即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件而言,实践中的难点在于明知和情节严重的认

定,新条文并没有给出确切的标准,司法解释出台前,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

22、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修九》二十四、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该条增加一款,修订前后变化较大,主要体现

在:

1)罪名由旧条文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变化为两个罪名,新增非法生

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的变化上看,新增罪名是从旧条文规定的罪名中剥

离出来而单独成罪的。旧条文中,是将窃听、窃照归为间谍器材这大类中,故只有一个罪

名。新条文区分了犯罪对象之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此演化为两个罪

名。

2)新条文增加了量刑幅度,将情节严重作为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即设置了三到七年

有期徒刑的量刑档。3新增了单位犯罪的规定。旧条文下,本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新条文

下,单位则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3、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弊;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

《修九》二十五、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增)

新增条款,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

1)第一款:组织作弊。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要求是故意;客体上,侵犯的

是国家对考试的管理制度,在第二款情形下还侵犯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制

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不仅只作弊行为,而是有系统安排、实施作弊的行为。单独的个人在考

试中不通过他人协助实施的作弊行为,不能构成本罪。本罪也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后

果。该款最后一句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加重情节而非入罪情节。

2)第二款:帮助他人组织作弊。帮助的手段即客观表现是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

或者其他帮助。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组织作弊,仍提供帮助。

3)第三款:非法出售或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处罚同第一款。

4)第四款:。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

式:一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代替自己”,其实就是指者和被者均会受到处罚。该罪量刑较轻,仅处拘役或者

管制。

2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修正》九二十六至二十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三

百八十七。

新旧变化

主要是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和网络服务者的犯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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