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慢慢的丢弃了之前的旧思想,导致离婚率逐渐提升。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
割以及孩⼦抚养权的问题,在最新的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那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下⾯店铺⼩编就详细介
绍。
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条 男⼥双⽅⾃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双⽅确实是⾃愿并对⼦⼥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条 男⼥⼀⽅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调解或直接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调解⽆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宣告失踪,另⼀⽅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三条 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同意,但军⼈⼀⽅有重⼤过错的除外。
第三⼗四条 ⼥⽅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中⽌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提出离婚的,或⼈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五条 离婚后,男⼥双⽅⾃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复婚登记。
第三⼗六条 ⽗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离婚后,⼦⼥⽆论由⽗或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如双⽅因抚养问题发⽣争执不能达成
协议时,由⼈民法院根据⼦⼥的权益和双⽅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七条 离婚后,⼀⽅抚养的⼦⼥,另⼀⽅应负担必要的⽣活费和教育费的⼀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
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关于⼦⼥⽣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母任何⼀⽅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
理要求。
第三⼗⼋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或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的权利。
第三⼗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
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条 夫妻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所有,⼀⽅因抚育⼦⼥、照料⽼⼈、协助另⼀⽅⼯作
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另⼀⽅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
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第四⼗⼆条 离婚时,如⼀⽅⽣活困难,另⼀⽅应从其住房等个⼈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相关知识
⾃愿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双⽅⾃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
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民政府的
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双⽅就⾃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应当持户⼝证明、居民⾝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
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到⼀⽅户⼝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是否真正⾃愿,是否对⼦⼥扶养、夫妻
⼀⽅⽣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起⼀个⽉内准予登记,
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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