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司法实践困境分析
作者:刘凯
来源:《行政与法》2019年第07期
摘; ; ; 要:本文通过分析实践中421起非法狩猎案件发现,非法狩猎罪在司法运行中存在
的问题具有持续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并未对非法狩猎罪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司
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入罪门槛低、犯罪与违法行为混同等刑法被滥用的风险,还存在忽视行为人
主观动机、侧重客观归罪的倾向。问题的产生源于多个方面,但规范层面的缺陷是主要原因。
为此,应当修正相关司法解释内容,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有所取舍,并在适当的时候修正《刑
法》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7-0069-11
收稿日期:2019-05-13
作者简介:刘凯(1992—),男,山东滨州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为刑法、行政法。
野生动物可划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我国《刑法》
第341条针对二者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对于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重
则构成非法狩猎罪,轻则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因非法狩猎罪在理论上属于“轻罪”[1]的范
畴,加之实践中发案数量较少,鲜见疑难复杂案件,故并未受到学界的重视。现有研究成果多
关注该罪的理论问题,实证研究也存在一定的疏漏[2]——如选取的样本时间跨度过长,未考
虑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对入罪是否产生影响等。
非法狩猎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一种,其定罪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密切联系。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于2016年①并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较之修订前增加了部
分条文,对行政责任亦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而使得非法狩猎行为的入罪标准发生一定变
化。那么,在修法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司法实践情况是否与修法前有所不同,是否存在司法
实践偏离立法目的的问题,对此,笔者选取了2015-2018年期间审判生效的421起案件为样
本,通过对比修法前后两年的司法实践数据,以期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根源,
进而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研究样本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一)样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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