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XXXX
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年月订立并签署本
XXXX2XXX
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
XXXXXX
第二条公司住所
:
XXX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可以修订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该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XX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一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减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
应该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日内请求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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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
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形式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
:;
XX
住所
:
XXXX;
身份证号码。
:
XXXXXXXX
第八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形式
货币资金万元,占 % (注: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
XX
本的百分之三十);实物万元,占 %,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位。
XX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五章 公司类型
第十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该依据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
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宜;
(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酬劳事宜;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订立或修订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股东作出上述事宜变更的决定时,应该采纳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
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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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订立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订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订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订立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宜,并依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及其酬劳事宜;
(十)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其他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承担,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订立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承担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承担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
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花费,由公司承担。监事对股东承
担,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开展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改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觉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开展调查。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
应该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展开工会活动,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该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仔细执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福利、
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宜依法与公司签署集体合同。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依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展开
党的活动,公司应该为本公司党组织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
第七章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应该自转让股份之日起日内请求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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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聘用的依法
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
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一定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参加社
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营业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间为年(或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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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间,股东一定于营业期间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取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展清算。
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请求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宜变更的可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订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宜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
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出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
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宜,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讲解权属于股东,涉及公司登记事宜以公司登记机关核
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
股东:
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4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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