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有哪些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
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
理人。2.注册资金要1000万以上。3.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
人员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阻碍,私募
基金也不例外。近年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私募基金的
规模竟然超过了公募基金。在大家对于私募基金前景看好的时
候,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私募基金管理
人要求方面的问题。接下来,栏目的小编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要求为大家作出介绍。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
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
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
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
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
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
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
值提升。
2014年12月31日,在保险业界,伴随2015年脚步声到来
的是保险资金运用一个紧接着一个的细化方案的“落地”。元旦前
夕,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专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
展。
2015年12月23日消息,17家商业银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资格将被撤回。财新网报道称,多家商业银行收到银监会窗口通
知,监管部门将依法撤回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资
格。
二、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
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
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
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
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
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
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
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
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
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
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
务经验。
10、 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
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
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1、公告适用的人
在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但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在首次备案私募基金产品时。
在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
业协会可视情况要求补交。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如申请变更控
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
2、高管的从业资格
法律意见书中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是否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发表意
见。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确保其高管人员在申请备案前取得
必要的从业资格。如尚未取得的,需妥善安排和考虑高管参加相
关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与备案时间的关系。高管的从业资格可通
过以下方式取得: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二);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科目一;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
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
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科目一。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根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覆盖管理人的
诸多事项,包括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
“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
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
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
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
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
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股东是
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
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
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
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
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
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
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
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
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
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
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
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
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
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
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
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
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
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
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
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项。
只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严格,这才有利于维护私募基金行
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并且维护私募基金
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在这里,栏目的小编也提醒大家,只有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可能够投资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大家在投
资私募基金产品的气候,一定要谨慎,投资有风险,建议大家还
是量力而行。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4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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