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18:19:2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张姝)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人。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希望对

大家有帮助。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1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住址:xxxx保税区xxxx大厦西楼x

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2x岁、汉族,xx市人。

住址:xx市金花坪x号。

上诉人因曹霞诉我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资阳区人民

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

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上诉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曹霞承担。

上诉理由:

资阳区人民法院以被上诉人曹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合同履行

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

!资阳区人民法院偏听偏信,完全不顾证据的是否真实、充分,完

全不顾案件的客观事实,完全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其裁定明显违背

了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也存

在明显的问题!

具体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因原债权人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故,

该《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曹霞非买卖合同纠

纷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无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所谓"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

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判断当事人适格

与否的标准是看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

)的主体,而原审原告曹霞与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

司与曹霞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她根本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规定

可知: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合理期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用

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

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因为债权转让涉及到债务人的实

体权利,在没有履行法定的书面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对债

务人没有任何效力。

资阳区人民法院在送达驳回我司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时,

送达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和《投递结果清单》的复印件,

这就是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

所有证据。仔细审查上两份所谓的证据,从中根本无法看出上诉人已

经签收该邮件,首先,在收件人签名栏中没有我司员工的签字;其次,

投递结果显示是肖红代收,而我司根本没有肖红这个人(我司已提供

了劳动局打印的社保费交纳清单,该清单显示我司没有此人。其实,

证明肖红是我司员工是原审原告的责任);最后,上述两个证据本身都

无任何证明效力,也没有加盖具有证明效力的单位公章,不具备证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佛山市蓝箭电子

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其与原审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对我司没

有任何效力,资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审原告无理无据的起诉。

二、资阳区人民法院以原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

地应为xx市资阳区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完全错误

的,因为双方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xx保税区。

xxx4112x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

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

的前提下签订了《采购协议》,该协议第2x(见第一页)明确约定

了交货地点:甲方(即上诉人)订单上指定地点。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

电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发订单上都明确约定了交货地为:xx

xx保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

《采购协议》、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货地是xx

xx保税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xx,而不是xx!

1xxxx12日发布的司法解释《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

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

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

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

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

定:在本解释之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释

为准)。该规定更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xx市,原审法院无

权管辖。

另外,我司是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

便是债权转让成立并生效,但是,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未丧

失,双方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原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湖南资阳的曹

霞,那么就由资阳的法院管辖,如果把债权转让给香港、台湾、美国、

伊拉克的自然人或公司等,那么,上述国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拥有管辖

权了吗?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约

定了买卖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xx仲裁委员会裁决,协议明确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而原审法院竟仍认为其有权管辖,实在令人无

法理解,此等明显的司法错误实在少见!

xxx4112x日,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限公司(即与本

案原告曹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人)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包含

有仲裁条款、品质合约、售后服务协议、采购订单样本等。该《采购

协议》第x·1条明确约定:"有关此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

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由xx仲裁委员会依其

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说明上诉人与佛山市蓝箭电子有

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xx仲裁委员会管辖。

因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明确排除了法院的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x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

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

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双方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为仲裁,该约定真实、明确、合法,当属有效!所以,该

案不应由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四、原审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属于明显的程序

违法,显示公平,具体如下:

第一、原审法院连法定的15天答辩期都不给,这属于明显地程

序违法!上诉人在xxxx124日收到原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

票,而开庭日期确定开庭日期却定在2x(我司相关负责人于xxxx

124日才收到法律文书,从125日算起到2x日开庭才

14),为何定的如此仓促?实在令人费解!

第二、在上诉人一再要求下,原审法院至今未向上诉人送达原审

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而原审法院的办案人员从湖南赶到

xx,冻结了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和帐号内的所有资金,他们在xx至少

停留三天以上,在明确知道上诉人详细地址的情况下却不向上诉人依

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及证据复印件,也不履行告知义务,实在不妥!

也严重影响了上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上诉人的声誉!

第三、买卖合同纠纷实际发生的货款金额约31万元人民币,再

加上原审原告提出的所谓的实现债权的费用x万元,也不过约3xxx

万人民币,为何原审法院却裁定冻结上诉人4xxx万元人民币的财

?法律依据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额较大(4xxx万元),又是历时两年多的买卖

合同纠纷,其中牵涉管辖权、货款金额的核对、质量认证和鉴定、数

量、交货期限等多方面的问题,还牵涉债权转让等复杂的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却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请贵院考虑上诉人正当合理的请求,依法撤销资阳区人民法院

(xxxx)资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以彰

显法律之公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予慎重考虑!

此致

湖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XXX

常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2

上诉人:浙江xxXX汽车配件厂

住址:浙江省xx

法定代表人:徐XX职务:厂长

被上诉人:江西XX实业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XX

法定代表人:龚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XXX日作出的

(xxxx)X民二初字第3x号《民事裁定书》,上诉至贵院。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xxxxXXX日作出的(xxxx)X

民二初字第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xx市人民

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裁定驳回上

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动审查对系争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受诉人民法院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

项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有管辖权,是受理

案件的前提,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审理,不得自行审理。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不以当事人是否

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改变,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

也应主动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强行对案件进

行实体裁判,当事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其次、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称xxxx12x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送

达了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并没有收到上述材料,

是由原审法院xxxx1月初电话通知后,派人至原审法院当面收取

相关起诉状和应诉材料。上诉人收到诉讼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

管辖权异议。

另外,即使当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表明

受诉法院当然取得管辖权,仅仅是免除受诉法院就当人事的异议作出

裁定的义务而已。

第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非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地

点是浙江省xx市,无论是按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

案都应由浙江省xx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

综上,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汽车配件厂

2xXX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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