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
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3.01.24
• 【文 号】保监资金[2013]93号
• 【施行日期】2013.01.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债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
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
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
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
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
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
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
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
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
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
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
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
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
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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