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入室盗窃的认定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
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什么是入室盗窃?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
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这一规定与《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的有关内容基本一致。
其中包含两个意思:
其一,必须是非法入户后实施盗窃的,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是经被害人允许入户,其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
窃”。
其二,某一处所是否属于“户”,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认定。他
人单独生活居住的居所,属于“户”;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工棚等,
不属于户,但如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被确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所
用的居室,实际上具有住室的性质,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就可以认定
为“户”。
二、入室盗窃的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
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
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
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每增加
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从宽处罚的情节
除了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
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
的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
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05: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28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