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构成、处罚及量刑规范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故意伤害罪的概念: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量刑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
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
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
罪的成立。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
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量刑规范:
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刑量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
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
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雇佣他人、接受他人雇佣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55: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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