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产假国家规定,贵州省产假国家规定
篇一:20XX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办法
《20XX年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
带薪年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XX
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
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20XX年贵州省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
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
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
〔20XX〕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
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XX〕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
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第三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
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
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
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
假。
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
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
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
年休假,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
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
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
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
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
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工资统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天数,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当年带薪
年休假中扣除,最多扣除为当年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相应金额。
第七条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
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
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
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对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
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我办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
年休假。
第十条鼓励错峰休假。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在每年
的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办领导
签字后报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统计制作全办年休假计
划表报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按年度休假计
划安排休假并需调整休假时间的,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一次休
假时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经调整休假计划仍不能休年休假
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
及其分管办领导批准、最后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在我办公示后,作
为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不能提供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
的,一律不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年休假报批程序:主任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副主任报主任
批准;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报分管办领导签批并报办主要负责人
批准;其余人员报所在处室负责人签批,并报请分管办领导批准。
除主任之外,其余人员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
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处(人事处)登记,由综合处(人事处)安排专人负
责按程序报批。《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由综合处(人事
处)存档,第二联交各处存档。
第十三条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鼓励干部职工休假,
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纪律,负责统计本处、中心年休假情况,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执纪监督部门对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
瞒不报、虚报等行为。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20XX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20XX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
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
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20XX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产假条例修改[天]
地区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江西山西宁夏
修改时间
20XX.12.3020XX.1.1320XX.1.1420XX.1.1420XX.1.1520XX.1.1520XX
.1.2020XX.1.2020XX.1.21
婚假天数
333333333
增加产假306060
陪产假151525
产假88158
四川
山东福建上海北京
20XX.1.22
20XX.1.2220XX.2.1920XX.2.2320XX.3.24
3
3151010
6020XX8
6060-823030
7151015
158158~180128128~7个月
20XX高龄产妇产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
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
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
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
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
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
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
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
陪产假。20XX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
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
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
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
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20XX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
定。
四川20XX年产假最新规定共产假208天20XX/4/25发布
篇三:贵州20XX产假规定
贵州省20XX年产假新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
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
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增加产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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