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渝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天银,男,42岁,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重庆市潼南县农业局局
长,于2001年4月16日被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捕。现羁押于潼南县公安局
看守所。
辩护人 张三,李四,重庆市百君律师事务所。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6月21日以被告人黄天银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潼南县人民检察院xx出
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天银及其辩护人张三李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天银于1999年9月30号在担任潼南
县农业局局长期间以欺诈手段向上级领导申报文件,故意将日期写为98年,骗
取有效合法文件,获得沼气建设基金19.2万元。
被告人黄天银在审理中辩解,其获得的19.2万元的基金用于给单位发放奖
金。辩护人张三、李四认为,被告人黄天银没有将补助款占为己有,不具有“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黄天银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天银于1999年9月30号向领导陈带军申报关于申请沼气建设
基金的文件,此文件的内容黄天银曾于98年与领导陈带军协商一致,但此文件
的日期被黄天银改为1999年9月31号,而不是98年的日期,上级领导在文件
内容已经协商过的情况下签署文件是显而易见的。
上述事实, 有证人陈带军的证言两份,有农业局31号文件(发放沼气建设
基金的文件),有黄天银与领导陈带军的会议记录。
二、被告人黄天银于2000年3月21号将农业局帐上的沼气建设基金19.2
万元转入自己帐中。并取出5万元给单位人员分发“辛苦费”。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财政局的拨款记录,有潼南县农业局的财政记录,有黄
天银银行卡存入取出记录,有单位人员xx的证言一份。
本院认为,黄天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手段申报
获取有效文件,获得沼气建设基金19.2万元,而其向单位分发5万元的行为,
不是发放奖金,因为单位没人分得的“奖金”远远小于其获得的基金数额,而应
该是“辛苦费”。黄天银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天银有坦
白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贪污19.2万元的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黄天银的辩解对其贪污罪的成立不构成影响,本院
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供的意见中,辩护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据此,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人黄天银犯贪污罪,判处十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
决执行前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2006年8月15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
二、被告人黄天银贪污人民币19.2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第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
向重庆市涪陵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
X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O一年八月十
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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