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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员工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
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
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
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
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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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
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
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
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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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
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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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被辞退,那么单位还是需要支付员工因
为单位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充或者赔偿金。
1、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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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
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
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
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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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
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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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例如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
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上面这些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下面这些不需要: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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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无故辞退别人也是需要赔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3:0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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