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
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所以其效力待有权人承认才能生
效。一般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以下四个: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
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
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下面就由我在本文详细
介绍。
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
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
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
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
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
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
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
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
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
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
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
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
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
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
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
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
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
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
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
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
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
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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