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00:46: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铃木杏里)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

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

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

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

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

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

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

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

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

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

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

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

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

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

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

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

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

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

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

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

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

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

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

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

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

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

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

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

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

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

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

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

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

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

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

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

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

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

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

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

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

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

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

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

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

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

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

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

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

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

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

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

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

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

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

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

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

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

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

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

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

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

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

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

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

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

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

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

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

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

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

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

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

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

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

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

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

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

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

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

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

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

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

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

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

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

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

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

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

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

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

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

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

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

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

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

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

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

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

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

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

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

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

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

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

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

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

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

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

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

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

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

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

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

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

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

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

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

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

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

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

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

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

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

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

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

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

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

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

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

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

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

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

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

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

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

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

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

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

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

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

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

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

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

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

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等现代传媒手

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

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益提供法治保障。

20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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