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
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
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
则全文,仅供参考!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
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
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 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
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
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
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
依据。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
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
产;
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
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 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
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
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
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
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北京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房地产税立法提速 “房产税“试点城市改按新法实施
广东省日前出台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房地产税等财产
行为税将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处获
悉,因房产税存在较大争议,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届时,
包括重庆、上海在内的已试点房产税的城市,将全部按照新法实施。
房产税、房地产税,一字之差,不少人对此多有混淆。房地产税,
是指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比如房企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等。而房产税,仅仅指向保有
环节。
目前,房地产开发和流通环节均有征税,而且税负过高,但保有
环节则一直缺失。 去年3月的“国五条”提出,要扩大房产税试点范
围。去年下半年,媒体报道杭州、广州、深圳等地制订的试点方案已
经成形,第二批试点即将推出,但最后扩围计划却杳无音信。在广东
省日前出台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
将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
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因为房产税存在较大争
议,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在加速推进。届时,包括重庆、上海在内的
已试点房产税的城市,将全部按照新法实施。该负责人还表示,房地
产税是要把土地使用的税收合并进来,主要是针对存量房。有了房地
产税后,包括住宅、写字楼、商铺等等都要缴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
究所原所长贾康日前公开表示,房地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从具体
时间表来看,2015年房地产税应该进入立法程序,如果2016年能够
完成立法,2017年将正式依法全面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5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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