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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
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
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以下是我国刑罚执行制
度:
一、 减刑
(一)减刑的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
以减刑。”
所谓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
的制度。
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
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
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
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此
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
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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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
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
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三)减刑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9条的规定,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我国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所谓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
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的上述规定,假释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对象条件,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
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
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
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对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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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
经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
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这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所谓“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够遵守刑法典第84条规定的行为规范,
不会发生刑法典第86条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有关假释监管规定之情形。
4.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制度,其所附条件即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
以内应当遵守一定条件。此处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
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
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的考验期限,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
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典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种: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1条规
定的“先减后并”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典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
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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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典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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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4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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