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改解读之——继承编(⼆)法定继承
民法典修改解读之——继承编(⼆)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章节只有代位继承的规定与现⾏法律有所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千⼀百⼆⼗⼋条第⼆款:“被继承⼈的
兄弟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妹的⼦⼥代位继承。”根据该规定代位继承权不再仅限于直系⾎
亲的继承,兄妹妹的⼦⼥也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种特殊形式,其发⽣在法定继承⼈先于被继
承⼈死亡的情况下,例如,祖⽗孙三辈⼈,⽗亲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在爷爷去世时孙⼦可以继承⽗亲应当继承的份
额,⽽兄弟妹为第⼆顺序继承⼈,根据现⾏《继承法》,其兄弟妹的⼦⼥并⽆代位继承权,⽽在《民法典》⽣效
后,孤独⽼⼈的⼦⼥、配偶、⽗母、兄弟妹均在该⽼⼈之前死亡的,其财产不再收归国有,⽽是由该⽼⼈兄弟妹
的⼦⼥来继承。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21:3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023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